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的有关规定,以及《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320004,以下简称:“本基
金” )的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等相关事宜。 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截止时间: 2017年5月27日17点(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
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13811865682
邮政编码:100044
基金管理人咨询电话: 400-888-8998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
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的议案的说明书》(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7年4月28日,即在2017 年4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诺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书面通知及通讯表决票将于权益登记日后寄出,未收到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
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lionfund.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
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
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
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和取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
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
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
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
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次持有人
大会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两名授权代表在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
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 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
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
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
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
关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会议召开与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在表决票(见附件二)上填写“同意” 、“反对” 或者“弃权” 。 ?
3、基金份额持有人虽提供了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的文件,但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其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仍作为有效票,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本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
一)。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条件为:
本次持有人大会所有议案分别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七、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传真:0755-83026630
网址:www.lionfund.com.cn
2、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西环广场塔3办公楼11层1113室
联系人:王顺心
电话:010-58073628/13811865682
4、见证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北京)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泰康金融大厦9层
电话:010-65890699
八、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
资产列支。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会对本基金的正常申购赎回造成影响,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4、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疑
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咨询。
5、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
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6、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
附件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的说明
书》
附件一:
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提议对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的说明书》(见附件四)提出的方案,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
为实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
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
求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
法律文件和修改方案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二: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委托代理人姓名/名称
基金账号
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章栏
单位公章:
日期: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栏
签字:
日期: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 、“反对” 或“弃权” ,并在相应栏内画“√” ,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
见。
2、以上表决意见是持有人或其受托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或表决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份额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 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
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
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4、本表决票可从相关网站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或[ ]单位代表本人(本单位)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2017年5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代为全
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诺
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单位)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投资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投资者):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签字)
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营业执照注册号(机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 二○一七年[ ]月[ ]日
说明:
1、页末签字栏中委托人为机构的应当于名称后加盖公章,个人则为本人签字。
2、以上授权是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3、其他签字栏请视情形选择填写,凡适合的栏目均请准确完整填写。
4、持有人多次授权,且能够区分先后次序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持有人多次授权,无法区分授权
次序的,视为同意其授权的机构之一为受托人。
5、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的说明书
一、声明
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于2007年8月29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
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和基金
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关于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议案》,拟对《诺安优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
书” )中的相应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看下述对照表。
2、本次修改基金合同事宜不属于原注册事宜的实质性变更。
3、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内容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详见《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改前后文对照表》,具体如下: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 下 简 称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订立基金合同。
释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或
“基金合同” )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 )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 下 简 称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订立基金合同。
释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并自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7月7日颁布、 同年8月8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最
迟在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2日前在
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日至少在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
到或超过31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
有本基金未满31个自然日,赎回费为
0.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前述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
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
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
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
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
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公告。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
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
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持有本基金达
到或超过31个自然日,赎回费为零,持
有本基金未满31个自然日,赎回费为
0.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前述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
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
民银行[银复(1992)391号]
注册资本:10,685,572,211 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一)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