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对已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的,应当在《流动性风险规定》施行之日(2017年10月1日)起6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本公司对旗下部分基金(详见下表)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以符合《流动性风险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已就本次修改内容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了必要程序。
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1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340005(A类)
004417(B类)
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6
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7
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8
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40009
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000575
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1511
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001820
001821(B类)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949
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004919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004952(A类)
004953(C类)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02(前端)
兴全合润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406(前端)
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07(前端)
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09(前端)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411
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12(前端)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415(前端)
本次修订自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文件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将在下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根据附件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也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400-678-0099(免长话)、021-38824536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xqfunds.com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附件: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民法通则》、《基金法》、《合同法》、《证券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无) 新增:《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无)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实收资本:9800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实收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第二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实收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
5、一般情况下,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新增:(3)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4)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新增:(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新增:(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部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八、投资组合
可转债30%~95%(其中可转债在除国债之外已投资资产中比例不低于50%),股票不高于3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八、投资组合
可转债30%~95%(其中可转债在除国债之外已投资资产中比例不低于50%),股票不高于3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3、定期报告 3、定期报告
新增: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4、临时报告与公告
4、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13)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郑苏芬
注册资本:98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基金管理人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二、释义 (无) 新增:《流动性风险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二、释义 (无)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办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在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收取的赎回费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的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办理规则和赎回费用标准详见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新增: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六、基金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申购、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率不超过3%。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申购、赎回的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申购费率不超过5%。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下,赎回费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率不超过3%。
六、基金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4)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和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2)、(6)、(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六、基金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四)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六、基金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 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2、巨额赎回的处理
新增: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十二、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重为0-65%,股票的投资比重为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重为0-65%,股票的投资比重为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新增: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二、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4、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定期报告 (三)定期报告
新增:(6)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27)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张杨路500号时代广场20楼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二、释义 (无) 新增:10、《流动性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无) 新增: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通常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