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
重要提示
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4年5月11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70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04年6月2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
容截止日为2020年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特别提示
1.动态资产保障线的作用与计算方法
本基金通过建立随时间推移呈非负增长的动态资产保障线,实施风险预算管
理,以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只要基金净值创新高,基金管理人就实时提升
动态资产保障线,以保障基金净值增长的成果。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中均明确公布了动态资产保障线的计算方法,基金投资者可自行计算,并与
基金管理人的公布值随时核对。
2.动态资产保障线不是保底收益承诺
动态资产保障线既不是基金投资者计算实际收益的依据,也不是基金管理人
的保底收益承诺,而是基金管理人力争保证的价值水平。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
中严格采用投资组合保险机制、VaR等定量分析技术,强化风险预算管理,从而
将基金份额净值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的情况控制为小概率事件,但不能完全
保证基金份额净值在任何时候均不跌至动态资产保障线之下。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4
四、 基金托管人 ............................................................................................... 1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七、 基金的投资 ............................................................................................... 51
八、 基金的业绩 ............................................................................................... 62
九、 基金的财产 ............................................................................................... 64
十、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5
十一、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十二、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三、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四、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五、 风险揭示 ............................................................................................... 80
十六、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3
十七、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5
十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3
十九、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一、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3
二十二、 备查文件 .......................................................................................... 10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术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
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天治财富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
与登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体以及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
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
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规定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并
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1室
3、成立日期:2003年5月27日
4、法定代表人:单宇
5、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6、电话:021-60371155
7、联系人:赵正中
8、注册资本:1.6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9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1.25%;中国
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6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8.7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
单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吉林
省宝路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天治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监事长,东北证券副总裁、副总裁兼合规总监,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东北证券党委副书记,东证融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现
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徐克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湘财合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IT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营销策划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业务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天治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纪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营部业务员、研
发部经理、深圳子公司总经理,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子公司董事长、总
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吉林森工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巍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工程师职称。1996年起加入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项目经理、信托业务部副总经理、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市场总监兼北京信托一部总经理。
武雷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北京市政府对外服务办公室公务员、北京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伙人,现任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合
伙人。
王万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股份
制工作处,中国证监会吉林证监局,历任吉林证监局上市发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处处长,现任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总监,并获聘担任深圳证券交
易所理事会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周鹏女士: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先后于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金杜律师事务所、
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宽信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和资深律师,2012年担任中国华安
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2016年担任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兼法律顾
问,现为上海耀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英国特许会计师公会准会员。
侯丹宇女士: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
券业务部营业部经理、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洪山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天治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职工监事)、公
司党支部委员、公司工会主席。
牛葵女士:监事,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曾在吉林省信托有限公司星火项目部、证
券部、计划财务部、投行部、信托资产管理部工作,现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察审
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米巍先生:监事,本科学历,中共党员。2008年起加入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先后在吉林新合木业、金桥地板集团及吉林森工集团总部工作,现任中国吉林
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
赵正中先生:职工监事,本科学历, 1998年起就职于中国纺织大学,2000年起就职
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张健先生,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2003年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综合管理部行政主管、副总监、总监,现任综合管理部总监、公司工会委员。
刘伟先生:督察长,学士,历任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星火项目处项目负责人、自
营基金业务部副经理、上海全路达创业投资公司董事长,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闫译文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职称。1996年至2009
年在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职,先后担任团总支书记、自营业务部副经理、经理、证
券部经理、市场研发部经理,2009年6月起加入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财务
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许家涵先生:经济学、文学双学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经验15年。2005
年7月至2007年9月就职于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任自营资金部职员,2007年9月至今就
职于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员、交易部总监助理、交易部副总监、交易部总监,
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监,2015年6月2日起任天治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经理,2019年2月28日起任天治低碳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7月23日起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2004年6月29日至2006年3月15日,魏延军先生任基金经理;
2006年3月16日至2007年4月12日,张岗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4月13日至2007年5月31
日,吴鹏先生任基金经理;2007年4月13日至2008年6月30日,刘红兵先生任基金经理;2008
年6月30日至2012年6月29日,谢京先生任基金经理;2012年6月29日至2015年2月17日,周
雪军先生任基金经理;2015年2月17日至2017年7月25日,吴昊先生任基金经理;2017年7
月18日至2019年7月26日,梁辰先生任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克磊先生,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许家涵先生,
研究总监尹维国先生,投资副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王洋女士, 量化投资部总监TIAN
HUAN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
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基金财产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不公平地对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
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
规章。其中内控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总揽和指导,内控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内控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基本管
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技术保障制度、人力资源和业绩考核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部门业
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
程等的具体说明。
1、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应当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
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监察稽核部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协助和配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稽核和
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财产、固有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
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7)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
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8)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定量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
检查公司经理层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况;监督、控制公司在机构设置、
管理制度、经营决策程序、内控体系等方面的合规合法性,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研究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报董事会批准;组织制订公司风险控制制度;检查
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善性;检查评估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公司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定、完善和执行;负责组织对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重大风险事
故进行内部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做出处理。
(2)督察长:督察长负责公司的督察稽核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的各项制度、
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3)内部控制委员会:内部控制委员会是公司内部协助经营管理层进行风险控制与
风险管理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层面的风险监控。
(4)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在内部控制组
织体系中负责基金投资决策层面的风险管理。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
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重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各个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
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本人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1)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法规遵循政策、员工行为准则、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四层监控防线:即一线岗位自控与互控为基础的第一层监控防线;部门内各子
部门、部门和部门之间的自控和互控为基础的第二层防线;内部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层监控防线;以内部控制委员会为主体的第四层
防线,实施对公司各类业务和风险的总体控制。
(2)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
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3)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包括: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
以及业务手册三个层次。①本公司制定的基金投资基本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基金投资管理方
面的相关工作,包括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决策程序、组织架构,以及投资管理过程中涉
及的投资、研究、交易、投资表现评估、投资风险分析和风险控制等工作的基本规范、程
序和职责等。②投资管理相关部门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部、量化投资部、交易部和研究
发展部等分别制定了部门管理制度,用以规范每个部门的岗位、职责、业务和人员等。③
编制投资管理业务手册,包括《投资手册》、《交易手册》、《研究手册》等,作为基本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