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释义 ....................................................... 2
二、 前言 ....................................................... 7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 ............................................ 11
五、 基金合同的备案 ............................................ 13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 基金的托管 ................................................ 39
十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9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0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二十、 违约责任 ................................................ 70
二十一、 争议的处理 ............................................ 70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1
二十三、 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 71
二十四、 其它事项 .............................................. 71
一、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本《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有效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中国人民银行;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2015年12月17日由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并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本基金合同或依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本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等身份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由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的日期;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10000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募集期或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 指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代理销售机构;
代理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为自然数;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正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重大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升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降级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二、 前言
(一) 订立《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与义务,规范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运作。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3.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特别提示
1.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管
理办法》、《管理规定》、《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售
基金份额,募集基金。
2. 中国证监会对募集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投资基金具有一定的风险,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因此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基金的最低收益。
(三)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
人依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
应义务。
(四) 补充说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类别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高信用等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流
动性储备;并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稳健的超越业
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益。
(四)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六) 基金的认购费用
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募集规模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九) 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日
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十) 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
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 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
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类别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 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份额限制具体见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份额分类,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等。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 基金份额的募集
任何与基金份额募集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认购基金份额。
(一) 基金份额的募集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二)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
发售。本基金通过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公布的其它方式认购,并采取全额缴款认购
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
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 基金份额的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它投资者。
(四) 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工作日到网点
查询交易情况。
(五) 基金认购的限额
代销网点的每个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直销网点的每个
基金账户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重复认购,认
购期内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和认购份数的计算。
1. 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形成的利息,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折算成基
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2. 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差额,如果为正,计入基金资产;如果为负,由基金资产承担。
五、 基金合同的备案
(一) 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1.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募集期结束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在十日
内聘请法定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
户,不得动用。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折成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募集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要求的处理
1. 基金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
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2. 在基金募集失败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和债务,将已募
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自2014年8月8日期起的基金存续期间内,如果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三)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
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
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在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公告。
2. 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
3. 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日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
4.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当日收益将全部结转,再
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当日收益不
结转。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
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2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设置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各销售
机构对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最低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为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按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一般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
(2)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的,
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
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 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 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收取强制赎回费时,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T
日基金总份额×1%)×T日基金份额净值×1%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本基金应于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九)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
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
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内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7)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8)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
上限、本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10)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6)、(10)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2日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7)、(8)、(9)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
回款: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