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该《规定》
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为使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符合该《规定》的要求,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
机构备案,决定对《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主要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
改,其他因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而做出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
投资者可拨打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80262888,400-820-2888,
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epf.com.cn,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1 日
2
附件:《光大保德信添天盈月度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修改依据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
金 合 同 的 目
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纳入基
金合同制订依据
二、释义 新增: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
补充《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释义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四
十条补充流动性受限资产释义 3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
回的金额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
人相关公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九条补充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和赎
回的价格及费
用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的计算涉及份额升降级的,
升/降级前的持有期限合并计算。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三条补充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4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笔申购的最高金
额、单个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
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四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九条补充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补充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
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
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除第 4、7、8 项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
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如果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调整序号及完善
表述 5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补充
八、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
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
处理方式
新增:
但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赎回申请人中存在
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单个赎回申请人(“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
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
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
范围内对该等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
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一条(二)补充 6
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
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公告。
九、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
人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大厦
4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大厦 46 层
邮政编码:200002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
中心 1 幢,6 层至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
金融中心 1 幢(北区 3 号楼)6 层至 10 层
邮政编码:200010
根据基金管理人信息更新相应修改
九、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
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根据基金托管人信息更新相应修改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通知存款、短期
融资券、1 年及 1 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
银行协议存款、大额存单、逆回购、剩余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
券、1 年及 1 年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
存款、大额存单、逆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八条补充 7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
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
券及中期票据、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
货币市场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
款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
购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银行
存款包括现金、银行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
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
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
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期票据、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
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它货币市场工具。其中,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
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
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
日至开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投
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四、 基金
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
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的比例不低于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到期日不晚于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逆回购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十
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修改
8
基金资产的 80%,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
银行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
款和备付金存款。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
间,不受上述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除上述(11)、(12)、(13)外,因市场变化、
80%,其中银行存款包括现金、银行通知存款、银
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和备付金存款;
(2)本基金在每个开放期之前 10 个工作日至开
放期之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不受上述第(1)
条投资比例限制,但须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新增: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
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
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2)、(12)、(13)、(14)、(15)、(16)条
根据上文修改相应补充 9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外,因市场变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六、基金资
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
的情形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四条补充
二十、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七)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基
金季度报告
新增:
6.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7.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
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补充 10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二十、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八)临时报告
与公告
新增: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
十六条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