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1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6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4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6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6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6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66
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
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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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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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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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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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
的下一工作日
38、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一
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39、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0、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
出的年收益率
41、运作期收益率、运作期年化收益率:指根据运作期内实际天数的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41、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3、《业务规则》: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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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高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较低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B类基金份额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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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理财)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
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
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两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月度对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
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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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
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事宜。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追求绝对收益,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求资产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
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
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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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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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以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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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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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
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
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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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
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
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首个运作期到期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
的,该申购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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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在该到期日同时有多笔可赎回份额的,注册
登记机构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
处理;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