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3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7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放在银行或其他存款
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2
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
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
充和有权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
题的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
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4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
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
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海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银行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或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5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6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任何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营销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
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B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买卖证券
差价、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
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8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
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9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前提下,追求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率,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1.00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11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等级划分,
形成A级和B级两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等级划分的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 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认(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
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级和B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三、 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
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13
2、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14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5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
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
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均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内待结转
收益为正时,待结转收益不进行兑付;账户内待结转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
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待结转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
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待结转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16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
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帐户划出,销售机构原则上在T+3日内划往投资者帐
户,最晚不超过7个工作日,具体划款时间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在发生巨额赎
17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赎回的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18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
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
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1.00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
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
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
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2)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
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部分份额?1%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1)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