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国证监会已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了《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12号,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且该《流动性规定》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故在2017
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产品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流动性规定》
的规定,需要根据上述法规修改。
经统计,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
管理人”)已对旗下三十一只基金(具体信息见下文)根据《流动性规
定》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分别进行修改(具体请阅附件对照表),前
述修改已与各只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三十一只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中海量化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中海上证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中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7 中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 中海医疗保健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 中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中海积极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 中海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13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 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中海混改红利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中海沪港深价值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中海魅力长三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 中海添顺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 中海惠利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4 中海合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中海惠裕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 中海医药健康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中海进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9 中海合嘉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0 中海中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中海中证高铁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不涉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且本基金管理人已履行适当程序。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影响原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短期赎回费的条款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本
3
公司已于2018年3月24日发布了《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并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提示性
公告》。
2、本公司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登载于本公司网站,招募说明书届时将在最新一期的版本中予以更新。
3、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或者拨打本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9788)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附件: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三十一只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修订对照表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7日
4
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能源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
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
订立《中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
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
5
过 50%的除外。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
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制
新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6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
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
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
例下限。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
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扣除用于市场
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
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
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
新增: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
制的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参见法律
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
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新增: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7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
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
相应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 到 4
项及第 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
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新增: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8
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新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
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
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
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
款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 30%-95%,债券资产(含短期
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0%-
65%,权证投资 0%-3%,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股票
资产 30%-95%,债券资产(含短期
融资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0%-
65%,权证投资 0%-3%,本基金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
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9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
制
6、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
制
新增: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
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6、9、10 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新增: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10
五、估值方法 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三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新增: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
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新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11
信息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进行估值;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二、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目的和原
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能源策略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
海能源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 30%-95%,债券资产(含短
期 融 资券 和资 产 证券 化产 品 )
0%-95%,权证投资 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股票资产 30%-95%,债券资产(含短
期 融 资 券 和 资 产 证 券 化 产 品 )
0%-95%,权证投资 0%-3%,本基金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12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本基金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投资于能源主题类股票、债券、
权证等资产。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 80%以
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能源主
题类股票、债券、权证等资产。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②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⑥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⑥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3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新增:
⑨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
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
除上述第⑥、⑨、⑩项另有规定外,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14
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
值方法
2、估值方法 2、估值方法
新增: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
信息披露的情形
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的;
15
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
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
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中海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稳
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
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前言
新增: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
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
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16
50%的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