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
目 录
释 义 ....................................................................................................................3
前 言 ......................................................................................................................7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8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单位的发行 ..............................................................................11
第四部分 基金的成立 ......................................................................................13
第五部分 基金成立后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24
第七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25
第八部分 基金的托管 ......................................................................................2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27
第十部分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持有人大会 ............................................................................4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73
第二十三部分 违约责任 ..................................................................................75
第二十四部分 争议的处理 ..............................................................................76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78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基金合同》 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100
释 义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或本基金: 指 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招募说明书》: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元: 指 人民币元
基金发起人: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银行
基金持有人: 指 根据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 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 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 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实际发行情况停止发行,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工作日: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 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 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 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 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单位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 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销售机构: 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定媒介: 指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纸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 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 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 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本基金由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的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为基金持
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但并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
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
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保大厦34 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成立时间: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 68419966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保大厦34 层
法定代表人:华伟荣
成立时间:2004 年3 月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2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8419966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方诚国
成立时间:1987 年4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0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四、基金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单位拟发行总份额
发行下限2 亿元,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四、基金单位面值
人民币1 元
五、基金存续期限
自基金成立之日至基金终止之日
第三部分 基金单位的发行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
2、发行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以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
构的代理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或者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方
式进行认购。
3、发行对象: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
(1)保险公司;
(2)企业年金管理机构;
(3)其他非金融公司客户;
(4)财务公司;
(5)境内持有合法身份证件的自然人。
二、发行价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 元,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
算认购费用。
基金认购费用用于基金募集期间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事项,不
列入基金资产。本基金认购费用的缴纳有两种方式供投资者选择,投资者可以
选择缴纳前端认购费用或者缴纳后端认购费用,在认购时缴纳的认购费用称为
前端认购费用,在赎回时缴纳的认购费用称为后端认购费用。基金前端认购费
率不高于1.0%,后端认购费率不高于1.3%,具体认购费率及收取方式按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份额将依据投资者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与认购期利息确
定。其具体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认购份
额计算时保留到两位小数、精确到0.01 份,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认购费用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
部分列支基金管理人运营成本。
四、基金单位的认购限额
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四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3 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 人的条件下,由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得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后,本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依法即可成
立;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已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能成立时,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发行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本基金应当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部分 基金成立后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规定时间起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
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进行,相关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电话委托或者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zhfund.com 进
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申购开始日: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赎回开始日: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各代理机构的正常营业时间。在开放时间,投资者可以提出
开户及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持有两只或两只以上开放
式基金时)、撤单、查询、挂失、冻结等基金业务申请。
直销网点:上午9:00-下午5:00。
各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代销、电话委托、网上申购)在当日(T 日)证
券交易所闭市前受理的申请视为当日(T 日)的交易申请,按当日(T 日)基
金单位资产净值交易;当日(T 日)证券交易所闭市后至次日(T+1 日)闭市
前受理的申请均视为次日(T+1 日)的交易申请,按次日(T+1 日)基金单
位资产净值交易。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改变,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
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申请当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为
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
金单位份数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第三个工作日前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者可以到本基金的直销或代销网点提交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相关条
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电话委托进行申请,或者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进行申请。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投资者可于T+2 日以后(含T+2 日)到直销或代销
网点取得T 日交易申请的成交确认单,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或者
登陆本基金公司的网站进行成交查询;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者可与为
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对于通过本基金公司的网站
或直销机构提交的申购与赎回申请,投资者也可以在T+2 日以后(含T+2 日)
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查询。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投资者办理申购申请时,所需申购款应在当
日 15:00 前全额到帐,若截至15:00 申购款项仍未全额到帐,该笔申请将视
为无效申请,无效申购款项将在5 个工作日内(最迟不超过7 个工作日)向投
资者赎回收款账户划出。
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其开放式基金的赎回收款
账户,赎回申请资金通常在T+5 日内(最迟不超过T+7 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
款账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按金额申购基金,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最低金额1000元(含申购费),
直销网点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但在直销网点已有认购记
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申
购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投资者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
金单位赎回。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在该网点托
管的基金单位余额少于100份,余额部分基金单位必须一起赎回;赎回金额计量
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
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赎回后的变更登记
基金持有人在进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申购、赎回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由申购人、赎回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部
分基金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选择采取前端或者后端方式缴纳。在申购时缴
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缴纳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前端申购费用按照申购金额的大小分别确定,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2%;后
端申购费用按持有人的持有时间采用递减比例费率,后端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1.5%。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申购费用
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
资产中列支。具体费用安排见下表:
表一: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用一览表
费率名称 收费方式 费率(%) 金额(万元) 持有时间(年)
日常申购费 前端费用 1.2 <100 /
1 ≥100
后端费用 1.5 / 持有期<1
1.2 1≤持有期<2
1 2≤持有期<3
0.8 3≤持有期<4
0.6 4≤持有期<5
0 持有期≥5
2、赎回费用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但要缴纳一定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0.5%。具体费用安排见下表:
表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用一览表
费率名称费率(%) 费率(%) 持有期限
日常赎回费 1.5 持有期限<7天
0.5 7天≤持有期<1年
0.3 1年≤持有期<3年
0 持有期≥3年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
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采取前端收取申购费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
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采取后端收取申购费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申购金额=申购价格×申购份数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如果采取前端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采取后端收取申购费(认购费)的方式,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价格=申请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或后端申购费)]×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或后端申购费)-赎回费用
3、申请日(T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交易日(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和公告。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总份数。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交易所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而损害现有基金持
有人的利益,或基金管理人认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机会;
(4)因技术故障或人员伤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
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利
益;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
请的情形。
发生上述(1)至(4)项或(8)、(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的公告。
发生上述(5)、(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将申购款项相应退
还给基金投资者。
2、暂停赎回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