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1年4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的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4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5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7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44
十六、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4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50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2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54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 5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1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2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63
一、前言
(一)订立《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本基金的运作,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
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其他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直销机构: 指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证券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东方核心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坚持长期投资理念,以全球视野考察中国经济、行业以及个股的成长前景,通过“核
心-卫星”投资策略,把握中国经济崛起过程中的投资机遇,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
求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只设前端认购模式
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达到一定金额(具体见发售公告),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
金财产承担。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
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
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
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则按下一
个工作日的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
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申购费和赎回金额及赎回费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费、赎回费的处理方式:采用截位法,即: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
承担。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前端收费模式:前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达到一定金额时(具体见发售公告),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后端收费模式:后端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份额时收取。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后端申购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
越低,申购费用根据申购金额及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计算。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25%的部分
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