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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
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在
《中国证券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ftsfund.com)发布了《国海富兰克林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
讯方式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
司”)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召开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17:00 止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 年 6 月 16 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9 层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021-38789555
邮政编码:200120
传真:021-68883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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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修改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4 日,即 2021 年 5 月 14 日在本基金登记机
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
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或
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
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
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
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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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
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
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
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
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
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
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
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
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
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1 年 5 月 17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5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富兰克林
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9 层
收件人: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021-38789555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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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日期截止后 2 个工作日内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
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基金管理
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
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
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
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
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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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
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即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相同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客户服务部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
电子邮件:service@ftsfund.com
2、监督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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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021-62178903
4、见证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
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4518、95105680、021-38789555 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2 日
附件一:《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
项的议案》
附件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
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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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
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调整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提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宜。本次修改涉及《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
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主要修订内容见附件四《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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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
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
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
或按此格式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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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
加投票截止日为 2020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
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授权期间本人(或本机构)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受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营业执照):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和/或盖章后均
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
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
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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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成立,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
金的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
为了优化本基金的投资策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和《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对本基金《基金
合同》进行修改,内容包括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具体修改详
情请参见“附件: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次会议应当经过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故本次基金合同修改方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的可能。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基金合同修改要点
1、由于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此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拟将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下限从 60%提升至 80%;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拟增加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境内股票、存托凭证)、
港股通标的股票,并在目前基金合同规定的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基础上,拟补充《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通知中规定的 QDII 产品可投资但未纳入
《基金合同》规定可投资的境外市场投资工具。与之对应的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也将相应
修改。
3、为更好地维护持有人利益,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的相关要求,拟增加侧袋机制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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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风险及相关措施说明
1、持有人大会不能正常召开的风险
为预防持有人权益登记日前,已落实参会的持有人持有份额较大幅度变动造成的持有
人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产生的风险,我公司将扩大投资者联络范围,除了重点联络机构投资
者以外,将持有份额较多的个人投资者也作为重点沟通对象,争取尽可能多的投资者参加
持有人大会,并在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以前持续保持与主要持有人的沟通,确保持有人
大会的顺利召开。
2、修改基金合同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方案公告之前,基金管理人将面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意见。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
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或更改其他会务安排。如果修改合同议案
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新的议案。
三、修改基金合同符合有关规定的说明
1、本次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事宜属于《基金合同》“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
约定的召开事由中“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事项,故基金管理人拟通过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修订事宜。
2.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基金合同修订事宜出具了无异议
的函。
3、本次基金合同的修订事项尚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合同修订事宜自
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者的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本方案。本方案若有任何修改,将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正式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7004518(免国内长途话费)、95105680(免国内长途话费)、021-38789555
传真: 021-68883069
网址: www.fts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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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一)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
务,规范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
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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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
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
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
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
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
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
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
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基金资产投资存托凭证,会面临因存托凭证而
产生的特殊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影响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因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
证券的相关风险而直接或间接导致本基金产生的相关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
风险等。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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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
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管理规则》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凡
与本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托管人、各销售机构、投资者及相关运营机构均应遵守
该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国家外汇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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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
金境外证券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