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五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2020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1号文注册,基金合
同于2020年5月1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投资
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
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
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
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
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
节的具体内容。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具体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关
于“风险揭示”的相关内容。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存
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
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
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
合同生效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
购和赎回业务,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
额。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在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
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
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
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04月23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3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5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1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4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6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07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
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科技创
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
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投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场外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赎回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投资人通过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2、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
统。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所得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下
33、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基金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5、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
申购和赎回,但投资者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民生加
银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后将转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民生加银科技创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4、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
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45、开放日: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与赎回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1、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
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
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
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
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
成长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
部、资产配置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
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
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检监察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
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
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李操纲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历任江苏经济管理干部学院经济系教师,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东四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清算中心总经理、华夏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金融在线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阳光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3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宋永明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
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
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合处、
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处兼城商
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级)。2017年7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
总经理。
James Brace先生:董事,学士。历任Slaughter and May(司力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资产管理)英国法律主管,UBS
Phillip & Drew Asset Management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子
公司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LLP总法律顾问、管理委员会成员,兼任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执行董事、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
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
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董事总
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刘云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办
公室副经理、党群工作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任淮秀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工业经济系讲师,基
本建设经济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投资经济系副系主任,投资经济系副教授,
财金学院投资经济系系主任,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
融学院教授委员会副主席,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农商银行独
立董事。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师,
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家开发
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融投资
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现
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南
宁市政府顾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读者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
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鲁证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湖南
艾美仑传媒有限公司董事,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朱晓光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财会部
副科长,中国民生银行总行财会部会计处处长,中国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中
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副总经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夏俊华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桑坦德环球银行市场部(伦敦和马德里总部)副
总裁、桑坦德银行(香港分行)国际业务主管等职务,现任加皇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