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公司行动 .................................................................................................................................... 14
七、备用信贷服务 ............................................................................................................................ 14
八、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九、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7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三、基金费用 ................................................................................................................................ 25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6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7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 28
十七、禁止行为 ................................................................................................................................ 29
十八、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9
十九、违约责任 ................................................................................................................................ 30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 3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32
二十二、其他事项 ............................................................................................................................ 32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32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 层
(200120)
法定代表人:张文伟
成立日期: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48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650999
传真: 021-50479997
联系人:吴晨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若有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境内,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其他
依法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
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
境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
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
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
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ETF);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
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全球美元
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美
元债券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境内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
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b)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
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c)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f)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i)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j)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k)基金财产参与境内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l)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m)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n)本基金的其他境内投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进行限制;
(4)本基金境外投资的,还须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投
资中,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
上述限制;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
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
同时上市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c)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
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e)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20%;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项、第(5)项及第(3)项之(j)、(m)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境内投资部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境外投资部分,应当在超
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等进行业务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
失不负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
及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但
上述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
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
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
责委托给第三方机构履行并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
现金、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
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
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
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
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
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
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球
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
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
证券”)提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
其他基金托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所有实物证券之接收、交付必须于
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指定办公地点进行,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手
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指定办公地点的在途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
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协助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在实物证券交付
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
中发生丢失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
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服务提供商处或保险公司处追回损失。
(3)对于不以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名义持有的实物证券,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不会提供除上述接收、交付及保管服务外的其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务
服务、代理投票及公司行动服务等。
(4)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对实物证券的真伪或实物证券的状态变化负责。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
专户”。账户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
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
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
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
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
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
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
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
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
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20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公司行动
基金托管人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在合理
时间内将公司行动及回复的截止期限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
人没有在回复截止期限前发出有关公司行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默认的公
司行动指令行事。若无事先约定,基金托管人有权出于基金利益考虑按照商业上
合理的方式自行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备用信贷服务
为应付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代为向境外
托管人申请不超过基金净值10%的授信垫款。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返还境外托管人垫
付的欠款,支付约定的利息和其他费用。
基金托管人(或授权境外托管人)可从该基金开立于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处
的开立的任何现金账户直接扣除因使用上述垫款而给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产
生的负债(包括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垫付的现金、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
及相关合理费用,以下统称“负债”)。若现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全偿付该负债,
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将通知管理人补足相应款项;若在1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足,
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或授权境外托管人)留置该基金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