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7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4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
第十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89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92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3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公开募集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 (以下简称“《流动性 规定》” 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规 。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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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汇率变动风险。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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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6、《通知》: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
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
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7、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
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
之间进行指定关系变更的行为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
54、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55、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6、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9、基准货币: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60、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1、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62、元:无如特指,指人民币元
63、汇率: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相应币
种汇率中间价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得出的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
按计算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的美元金额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1、境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2、境外:指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在内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国家、地区
7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7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全球美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债券市场,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基础上,力求实现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美
元份额的募集金额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并与人民币份额的
金额相加,以确定募集是否达到最低募集金额要求。
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
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中约定。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人民币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美元份额发售面值为1.00
元人民币除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
价折算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两类份额
按各自发售面值发售。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对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合并投资运作,
共同承担投资换汇产生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相应币种的款项。
在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
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本基金
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或终止某一币种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以人民币和美元现汇两种货币同
时向投资者公开发售。本基金人民币份额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美
元份额仅通过场外公开发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
元现汇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现汇份额。
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尚未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人
民币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人民币份额的上
市交易。
各类基金份额的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美元现汇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人民币利
息和美元利息将人民币份额发售面值和美元份额发售面值分别折算为相应的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募集资金中的美元应以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
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
币)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1、上市交易的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人民币份额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基金上市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
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现汇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
行申购、赎回;美元现汇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
以其他外币种类进行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调一致并提前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人民币份额进
行申购与赎回,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美元现汇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