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1-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2-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3-3-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3-4-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3-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3-6-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7-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8-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9-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3-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3-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3-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3-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3-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3-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3-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3-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3-1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20-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3-21-1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3-22-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3-23-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3-24-1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3-25-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
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
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
担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
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上证周期行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
时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
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
金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和/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
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办
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周期行业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
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
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
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
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
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
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
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
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
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
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
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收益评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
计报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
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
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上证周期行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
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但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上证周期行业5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周期行业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
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
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
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
纳认购费用。
(3)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
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基金管
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
认购费用。
3.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
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
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
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1,000股
的部分须为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
上限。
(4)本基金不设持有限额。
五、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所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注册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且基金
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
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注册登记机构应予
以解冻。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
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
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至整数位,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说明
书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
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
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
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
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
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的情况下、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
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
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内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
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公告。T日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