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和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之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之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无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无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措施;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无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十)临时报告
无 (十)临时报告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