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释义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2
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新增: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
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
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七)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增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3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38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60 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2
楼、37 楼、38 楼
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一)基金管理人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
心二期 31-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
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整
基金的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4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成份股
价格的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
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
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
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
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第 5、6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成份股价格的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新增:
5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估值;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增加: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
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
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新增:
6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
赎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