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21年1月12日
公告时间: 2021年1月7日2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4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8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9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 16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7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24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5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
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刊登在 2020 年 12 月 1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规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b-fund.com.cn)上的《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4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兴业上证 50ETF
3、扩位简称:兴业上证 50ETF
4、基金交易代码: 510860
5、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兴业 50
6、申购、赎回代码: 51086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 月 5 日基金份额总额: 252,968,697.00 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 月 5 日基金份额净值: 1.0303 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52,968,697.00 份
10、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 2021 年 1 月 12 日
12、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上市推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5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 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注册机构和准予注册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20]772 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 本基金的发售期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通过网上现
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公开发售。其中, 网下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
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 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 1.00 元。
6、发售方式: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7、发售机构:
(1)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机构
1) 发售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网下股票发售直销机构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3)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
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排
名不分先后)。
8、验资机构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6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4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20]772 号文注册,自 2020 年 10
月 19 日起公开募集,截至 2020 年 11 月 6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扣除认购费后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不含利息)
为 252,953,000.00 元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29,994.81 元人民币,其中
人民币 15,697.00 元折合 15,697.00 份基金份额,剩余人民币 14,297.81 元为网上现金认购的
有效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归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现金认购资金及折份
额利息于 2020 年 11 月 12 日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归基金资产利息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划
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480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共计 252,968,697.00 份(其中包括利息转份额 15,697.00 份),已全部
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
购本基金份额总量为 15,000.00 份,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 研究
部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认购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份(含)。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
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
及《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
金合同》”)、《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
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0 年 11
月 13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 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44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 2021 年 1 月 12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兴业上证 50ETF
5、基金交易代码: 510860
投资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兴业 50
7、申购、赎回代码: 5108617
本基金管理人自 2021 年 1 月 12 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
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252,968,697.00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
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10、 基金净值信息的披露: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
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8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480 户,平
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70,924.80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合计为 252,968,697.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96,716,697.00 份,占基金总份额 77.7633%;个人投资
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6,252,000.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22.2367%。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 月 5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兴业财富—兴业银行“现金
宝(4 号)” —私人银行类
人民币理财产品—兴业财富
—兴易多策略 1 号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176,614,697.00 69.8168
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00 2.7671
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00,000.00 2.3718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0 1.9765
5 罗关顺 2,500,000.00 0.9883
6 何震 1,600,000.00 0.6325
7 罗条慧 1,500,000.00 0.5930
8 茹励君 1,450,000.00 0.5732
9 山璟 1,430,000.00 0.5653
10 薛隽 1,000,000.00 0.3953
11 冯韶华 1,000,000.00 0.3953
12 赵增顺 1,000,000.00 0.3953
13 杨兴秋 1,000,000.00 0.3953
14 高建 1,000,000.00 0.3953
15 蒋健 1,000,000.00 0.3953
16
车多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上海)有限公司 1,000,000.00 0.3953
17 山东天泽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1,000,000.00 0.3953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信息
名称: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37 号信和广场 2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官恒秋
总经理: 胡斌
设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28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2 亿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0665754991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信息披露负责人: 王薏
联系电话: 40000-9556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0%; 中海集团投资
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10%。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委员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IT治理委员会、
估值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的经营过程中的各项风
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目前,公司下设16个部门,并在上海、北京、深圳、福州分别设立了4家分公司。
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从事以固定收益类为主的证券投资活动。
权益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从事以权益类为主的证券投资活动。10
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
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公司债券研究和信用评级。
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福州分公司:负责基金销售。
机构销售部:负责机构客户的业务拓展,
渠道销售部:负责对外开拓维护渠道总部,对内管理服务渠道销售人员。
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品牌、基金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及客户服务。
产品部:负责基金产品研发等新业务拓展。
交易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
基金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与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开发。
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交易环节风险提示及控制,研究公司风险管理政策与方针,协
调各部门处理公司层面风险事项。
监察稽核部:负责内外部法律事务、合规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公司各项稽核审计,
督促部门进行整改。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薪酬绩效管理、人员培训及人员资格管理等事务。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行政后勤服务、公文档案管理。
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事项。
4、人员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12 月末,我公司共有员工 227 人,博士 6 人、硕士 132 人、本科 87 人、
其他学历 2 人。
5、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规模达 2230.18 亿元人民币。
截至 2020 年 12 月末,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70 只开放式基金,旗下管理
的开放式基金包括: 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年年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聚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固收益一年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固收益两年理财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添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兴业国
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鑫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兴业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业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宝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优债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丰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福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聚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天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鑫灵活配置混11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天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业增益五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兴业聚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稳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兴业中高等级
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裕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裕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市场基金、兴业稳康三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业福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瑞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瑞丰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兴业安弘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安和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润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龙腾双
益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纯债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机遇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安保优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
业鼎泰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聚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兴业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证 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绿色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泰 66 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睿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嘉荣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稳健双利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
优势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兴业研究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消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兴业聚申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1)那赛男,英国约克大学商务金融管理硕士。 11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9 年 8 月至
2013年 3月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TF及量化投资部担任投资分析员;2013年 4月至 2015
年 6 月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担任 ETF 专员;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在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从事相关研究工作; 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在
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策略研究投资部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主要从事指数12
基金投资研究工作; 2018 年 4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0 日至 2020 年
9 月 28 日担任兴业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4 月 22
日起担任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5 月 8
日起担任兴业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6 月 30 日
起担任兴业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7 月 27 日起担任
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9 月 11 日起担任兴
业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11 月 13 日起担任兴业上
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朱小明先生,北京大学金融数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8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6 月,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研究员; 2014 年 7 月至 2016 年 6 月,
在德骏达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岗; 2016 年 7 月至 2019 年 10 月,在万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量化投资岗,期间 2017 年 4 月至 2019 年 10 月分别担任万家 18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万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9 年 10 月加入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10 月 12 日起担任
兴业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 年 12 月 8 日起担任兴业上
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13
2、发展概况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
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
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
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
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 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3、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14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550 只。
(三)上市推荐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东 5 层
邮政编码: 200120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 95521
网址: http://www.gtja.com/i/
(四)一级交易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各销
售机构提供的基金销售服务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五)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毕马威大楼八层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5 楼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21) 2212 2888
传真:(021) 6288 1889
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叶凯韵15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附件。16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
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 期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 74,278,284.10 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1,537,557.35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34,681.29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7,482,012.0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 197,482,012.00 应付证券清算款 12,512,219.02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 17,690.23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 3,538.05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 138,642.4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税费
应收利息 12,717.65 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 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 52,031.51
其他资产 负债合计 12,724,121.2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52,968,697.00
未分配利润 7,652,434.18
所有者权益合计 260,621,131.18
资产合计: 273,345,252.39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73,345,252.391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21 年 1 月 5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197,482,012.00 72.25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75,815,841.45 27.74
7 其他各项资产 47,398.94 0.02
8 合计 273,345,252.3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5,076,485.00 1.95
C 制造业 86,363,525.00 33.1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E 建筑业 3,557,496.00 1.37
F 批发和零售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12,640.00 0.93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339,554.00 2.05
J 金融业 79,920,089.00 30.67
K 房地产业 2,785,950.00 1.07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354,802.00 2.8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671,471.00 1.791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197,482,012.00 75.77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2,900 26,566,905.00 10.19
2 601318 中国平安 278,300 23,452,341.00 9.00
3 600036 招商银行 318,000 13,413,240.00 5.15
4 600276 恒瑞医药 95,900 10,858,757.00 4.17
5 600887 伊利股份 156,300 7,960,359.00 3.05
6 601888 中国中免 25,100 7,354,802.00 2.82
7 601012 隆基股份 67,800 7,110,186.00 2.73
8 601166 兴业银行 373,700 7,047,982.00 2.70
9 600030 中信证券 218,900 6,378,746.00 2.45
10 600031 三一重工 152,500 5,573,875.00 2.14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2、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交易。
(十)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9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含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34,681.2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2,717.65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47,398.94
4、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情况。20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2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2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23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
如下意见:
本基金已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的上市要求,推荐其上市。24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一) 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一月七日25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26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27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28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29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30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
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
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31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32
(3)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调整
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开通基金的场外
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等业务;
(10)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标的指数;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收取下限或支付方式等;
(1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
(12)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33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34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35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
话等其他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可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36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37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38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当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进行计算,计算方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有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39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约定的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
数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或行业惯例,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40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不列入
基金费用。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收取下限和支付
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计算方法、费率、收取下限或支付方式计算或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最新适用的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具体计算方法、收取下限及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
取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2%。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41
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股指期货、
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现金,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
的投资比例。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
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三)标的指数
上证50指数。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42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
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险等各种风险;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对于除第(6)、(11)、(12)项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43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44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且未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或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45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46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
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