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3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7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
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
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中债-中高等
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联接基金: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又称为代办机
构。
31、登记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
务。
32、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机构。
3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标的指数:指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
利差因子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
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价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
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3、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4、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
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5、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
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
数据计算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平安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
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
化跟踪误差不超过3%。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和募集金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中高等级公司债利差因子指数。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
基金,或将旗下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或为本
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3种方式认购本基
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
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
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
所,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可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告。
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
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在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
支付认购费用,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
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募集期间资金与债券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网下债券认购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
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五、基金份额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具体的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
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债券认购募集的债券市值)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
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
求,此过程为基金建仓。
基金合同生效后,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基金份额折算
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
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
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
生变化。除因尾数处理而产生的损益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
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
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四、基金份额拆分与合并
基金成立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本基金可实施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
基金份额拆分或合并是在保持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资产总值不变的前提下,改
变基金份额净值和持有基金份额的对应关系,是重新列示基金资产的一种方式。基金
份额拆分或合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债券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
的价值)不低于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
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
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修订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
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日内发
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
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
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选取其他合适
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计算或委托其他机构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
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的计算方法与发布情况届时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公告。
五、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不损害届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在其他证券交易所(含境外证券交易所)
同时挂牌交易。
六、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和登记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上市交易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