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场外) 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ETF
基金简称(场内) 国债十年
基金主代码 5112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3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场内申购起始日 2018年4月27日
场内赎回起始日 2018年4月27日
重要提示: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开放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时间,敬请留意我司相关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3.1.1场内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申购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无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4.1.1场内赎回的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1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场内赎回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无
5.基金申购赎回机构
5.1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T+2日进行现金差额的交收,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2、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7.3、本公告仅对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场内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7年12月15日《中国证券报》等报刊的《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7.4、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