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一月
重要提示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2年11月2日证监许可[2012]1442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
2012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
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
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1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33
七、基金的募集 .........................................................................................................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3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7
十、基金的投资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61
十二、基金的财产 .....................................................................................................6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5
十八、风险揭示 .........................................................................................................8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87
二十二、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8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9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97
二十五、备查文件 .....................................................................................................98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9
附件二: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5
华安日日鑫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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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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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5、基金合同: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安日日鑫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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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或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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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或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
段
39、《业务规则》: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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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8、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和 B 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9、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1、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
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
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2、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
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
55、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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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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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021)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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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书记。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现任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现任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发行二部副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历任全国政协委员,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市、云南省、吉林省、成都市、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大学学历,一级律师,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复旦大学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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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经济学博士。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规总监,现任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科长,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柳振铎,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副厂长,上海机电
工业管理局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兼: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总经理,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所长。
现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英国 SONOFEC 公司(长驻伦敦)业务经理,上海有色金属总公
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办公室主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业
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新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部副经理、上海新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直属党委
书记,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党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
委书记,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研究生学历。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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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尚志民先生,研究生学历,17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在上海证券报研
究所、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6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
官。
秦军先生,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中国航空工业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章国富先生,研究生学历,26 年经济、金融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财经大学
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华虹(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童威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13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上海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主持工作),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自 2014 年 12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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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珍女士,研究生学历,14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副
教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郑可成先生,硕士研究生,1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年7月至2004年12
月在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从事债券研究及投资,2005年1月至2005
年9月在福建儒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5年10月至2009年7月在益民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2009年8月至今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部。2010年12月起担任华安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
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1月起
同时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2012年12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5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4年8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年
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孙丽娜女士,硕士研究生,4年债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曾任上海国际货
币经纪公司债券经纪人。2010年8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债券
交易员、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8月起担任本基金及华安汇财通货币市场基金、
华安七日鑫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张晟刚先生,自2013年1月25日至2014年8月30日,担任华安日日鑫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经理。
3、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
名和职务如下:
尚志民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赵 敏先生,总经理助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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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91 人,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
公司等金融机构,其中 89%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
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