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重要提示
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6年6月22日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平安大华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380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16年9月23日正式生效。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
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另外,本基金E类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对于选择
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而言,其投资收益为买卖价差收益,交易费用和二级
市场流动性因素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
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020年7月6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
除上述事项外,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1日,其中投资组合
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 绪言.................................................................................................................. 5
二、 释义.................................................................................................................. 6
三、 基金管理人.................................................................................................... 12
四、 基金托管人....................................................................................................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26
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47
七、 基金的募集.................................................................................................... 48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49
九、 基金份额的折算与上市交易........................................................................ 50
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2
十一、 基金的投资 ................................................................................................ 66
十二、 基金的业绩.............................................................................................. 78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82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8
十六、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十七、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二十、 风险揭示 .................................................................................................. 104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9
二十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二十三、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二十五、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41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2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4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平安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原平安大华交易型货币市
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在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场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25、场内:指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6、场外:指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
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7、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包括办理本基金场外
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场内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场内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开放式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3、证券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
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份额折算: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
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48、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E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基金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52、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5、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
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9、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A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1、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E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62、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6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8、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马杰
联系电话:0755-22623179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8,647 68.19%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2,763 17.51%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18,590 14.3%
合计 130,000 100%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
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
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
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
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 现
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
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叶杨诗明女士,董事,硕士,1961年生,加拿大籍。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
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
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同时兼任瑞士德科集团顾问、崇侨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数码通电讯集团
独立非执行董事、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大华银行托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董事、新加坡大华亚洲(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
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薛世峰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
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
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
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
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
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现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
秘书长。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
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彩日本
料理私人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一合环保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速美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巢傲文先生,监事长,硕士,1967年生。曾任江西客车厂科室助理工程师;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公司经济研究部科员;平安银行(原深圳发展银行)营业
部柜员、副主任、支行会计部副主任、总行电脑部规划室经理、总行零售银行部
综合室经理、总行稽核部零售稽核室主管、总行稽核部总经理助理;广东南粤银
行总行稽核监察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惠州分行筹
建办主任、分行行长、总行稽核部总经理;现任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总经理室,兼任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监事会主席。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旗下的
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
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
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高级
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
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
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
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
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
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
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
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
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
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2、基金经理
田元强先生,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担任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
司信用评级部分析师、生命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估部分析师、中国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总部分析员。2016年11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固定收益高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