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2年1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96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4月1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为
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
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
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
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
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等。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
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
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
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4月7日,有关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
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1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27
六、基金的募集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4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3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与拆分 .........................................................................................................59
十一、基金的投资 .........................................................................................................................61
十二、基金的业绩 .........................................................................................................................73
十三、基金的财产 .........................................................................................................................7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03
一、绪言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
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
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监督办法》: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颁布、2016年
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20. 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
21.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4.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29.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3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3.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投资人的现金替代款、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元:指人民币元
5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
资人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1. 现金替代款:指申购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全部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2.T日预估涨幅: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用于确认T日预估现金的比例
53. 现金差额: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减去本基金A类
基金份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差
54.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向注册登记机构申
请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在法定节假日期
间的投资收益计入节假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59. 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1.日/天:指公历日
62.月:指公历月
63.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上海 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账户
6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5.指定交易: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中定义的“全面指
定交易”
6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B类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71.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72.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及金额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
申购、场外赎回
7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
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
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
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
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营销管理
与服务部、渠道业务总部、机构业务总部、养老金业务总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
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
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
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
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
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
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
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
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
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
会副理事长、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
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
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
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
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
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
从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
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
商学院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
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
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
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
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
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