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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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5 年 11 月
1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注册
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565 号)的注册,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11 月 30 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定期
更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
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
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
系统性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还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
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上市交易风险等其他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
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
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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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8 年 5 月 29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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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1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A 类基金份额的折算 .......................................................................... 56
第七部分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10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2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和查阅方式 ...............................................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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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以及《中融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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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日日盈交
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日日盈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 2013年6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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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直销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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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B 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28、证券账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
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为体现净
赎回申请占基金总份额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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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份 B 类基金份额计算为1份A 类基金份额)
4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内申购对价、赎回对
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7、现金替代:指场内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4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
者的 A 类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根据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申请 A 类基金份额的上市。申请成功后,投资者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买入和卖出操作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52、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A 类基金份额折算后,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
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3、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B 类基金份额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
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4、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5、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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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A 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两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 A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
投资人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1、场外:指不通过场内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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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 3 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 C 座 4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瑶
总经理 杨凯
成立日期 2013 年 5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11.5 亿元
股权结构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51%,上海融晟投资有限公
司占注册资本的 49%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56517000
传真 (010)56517001
联系人 肖佳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199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
作期间,先后在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工作。2013 年 5 月加
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 2015 年 2 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杨凯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9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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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0 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刘洋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曼彻斯特大学,工商管理博士。曾任职于中国
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中植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植金智科
技投资有限公司、中植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骥先生,独立董事,1989 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学士学位。曾任职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法律顾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投资与市场研究所办公室主任、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农科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中农科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国华先生,独立董事,2002 年毕业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博士学位,
并拥有香港科技大学硕士学位以及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任职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
学院,同时担任北京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
董志勇先生,独立董事,2004 年毕业于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获经济学博士
学位,并拥有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中国人民大学学士学位。现任北
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裴芸女士,监事,法学学士。曾任职于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甘肃太平洋
律师事务所。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杨凯先生,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湖南工程学院教师、振远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产品部营销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开发部执行总监、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部总监、研究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9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自2016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4年8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自2014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曹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2013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自2014
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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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宝香女士,副总经理,毕业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曾任哈铁分
局五营车务段主管会计、中植集团驻哈办会计、哈尔滨盟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
务经理和主管会计、中融国际信托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兼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16
年3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易海波先生,副总经理,企业管理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
展中心金融工程研究员、理财投资部量化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2016年
1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王启道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
资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三处经理助理。2016
年4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沈潼女士,中国国籍,毕业于悉尼大学会计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具
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年限 10 年。2007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曾任职于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交易员。2014 年 12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本基金(2017 年 4 月起至今)、中融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 4 月起至 2017 年 6 月)、中融鑫视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融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5 月起至今)、中融强国制造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11 月起至今)、中融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2016 年 11 月起至今)、中融融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2 月起至今)、中融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2 月起至今)、
中融鑫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中融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17 年 2 月起至今)、中融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2 月起至 2018 年 3 月)、中融鑫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2月起至今)、中融增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 4月起至今)、
中融融安二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4 月起至今)、中融融裕双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6 月起至今)、中融稳健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 6 月起至今)、中融融信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7 年 6 月起至
今)、中融鑫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8 年 3 月起至今)的基金经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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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任基金经理:
2015 年 11 月至 2017 年 6 月 李倩女士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总经理杨凯先生;常设委员研究部黄震先
生和风险管理部李晓伟先生;一般委员副总经理易海波先生、权益投资部孔学兵
先生、量化投资部赵菲先生、策略投资部田刚先生、国际业务部付世伟先生、创
新业务投资部吴刚先生、固收投资部罗杰先生。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B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两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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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