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2013年7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860号)、2014年5月19
日《关于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
(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2014]250号)和2014年5月27日《关于易方达沪深300非银
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部函
[2014]345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年6月26日正式生效。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属于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本
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沪深300非银行金融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
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折算、分红等行为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
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
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
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特有风险包括:指
数化投资的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风险、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
值发生偏离的风险、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
赎回失败的风险、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不同的风险、基金场内份额赎回对价的
变现风险、套利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
险、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等。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相
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投资者在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
支付的金额。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
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4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
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十、基金份额的折算 ........................................................ 48
十一、基金的投资 .......................................................... 49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8
十四、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九、风险揭示 ............................................................ 74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8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11
一、绪言
《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沪深300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ExchangeTradedFund)”
11、标的指数:指沪深300非银行金融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2、ETF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其他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
1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9、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
金场外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
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结算业务: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是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
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
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
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5、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日、天:指公历日
41、月:指公历月
4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1.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
务的场所
53、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4、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是指现金或其他对价
55、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
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是指现金
56、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7、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
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
的
58、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9、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60、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
先冻结
6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在场内申购赎回
方式下,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
的行为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差额之基
准日
65、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100%
66、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0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7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881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
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
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
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
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
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达国际控
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
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
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
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自营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广发控
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志辉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审计员,美的集团
税务总监,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联席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财中心副总监,深圳市盈峰环保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事,广东顺德盈峰互联网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东神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董事,西安
高新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云
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租赁
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
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
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
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
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
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
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
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
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主
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广信
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人
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财务
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团(派驻下
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
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