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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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2
第二部分 释义..................................................................................................................................4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1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1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6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4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6
第十七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75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6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77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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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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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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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中证军
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10、标的指数:指中证军工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1、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
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3、《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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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
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和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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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中国结算”)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其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份额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
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日、天: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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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开放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基金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9、场内份额:指由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0、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51、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
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2、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53、申购冲击成本、赎回冲击成本: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场外份额时,基
金管理人可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
的申购冲击成本和/或赎回冲击成本并归入基金资产,确保覆盖场外现金申购、
赎回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5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等信息的文件,适用于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
55、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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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应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现金
56、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的现金
57、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8、现金替代: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
金
59、现金差额: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
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
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60、预估现金部分:指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
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6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投资人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最低数
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6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
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63、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
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报
酬率差额之基准日
65、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
折算,则采用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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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介
7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7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7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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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基金、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军工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发行联接基金或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募集并管理以本基
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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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
员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进行的认购。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
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
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
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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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基金募集期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网
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至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
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
4、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
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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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
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冻结的股票,应予以解
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
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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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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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
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行为。基金份额
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需
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提前公告。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
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
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
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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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
金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五、其他
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场内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场外份
额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将基金份额转为场内份额
后,方可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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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
回办法。
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
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内份额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
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场内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场内份额申购的具体
日期。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场内份额赎回。
在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场内份额申
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场内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份额开放日常申购之前,可向本基金联接
基金开通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