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六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5年2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中证海外
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281号),以及2016年9月14日《关于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6】2194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2017年1月4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
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
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主要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标的指数
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
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
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
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等;(3)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4)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等;(5)本基金法律文件
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不可抗力
风险;等等。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境外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
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6、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7、在目前结算规则下,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
即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
可以赎回或卖出。由于登记结算机构对现金替代采取非净额结算交收模式,当投资者赎回申
请被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后,被赎回的基金份额即被记减,但此时投资者尚未收到赎回现金替
代款。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8、投资者一旦认购、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
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现金替代的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9、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5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
日为2020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 录
第一节 绪 言 ................................................... 1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8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5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7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28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39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第九节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1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交易 .......................................... 42
第十一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3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第十三节 基金的财产 .............................................. 55
第十四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第十五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六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七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8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70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 75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77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摘要 ......................................... 86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06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0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23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易方达中证
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
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
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
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
融机构;
发售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
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登记
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
形;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 指易方达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申购赎回清单 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中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
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
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
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
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和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并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
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
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
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
络故障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
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的风险、标的指数波
动的风险、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
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申购失败的风险、赎回失败的风险、投资者参考
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
新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
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
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
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证券借贷/正
回购/逆回购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一)标的指数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或授权、或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投资者须承
担指数变更带来的风险。此外,如果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指数数据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依
据该数据进行投资,可能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
(二)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
险。
(三)标的指数成份股行业集中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互联网行业,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
化等影响互联网行业的因素所带来的行业风险。
(四)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其可回溯历史数据时间较短,无法代表过往完整的业绩
表现,也无法预示其未来走势。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样本空间为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之一,
在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上市交易的股票:(1)注册地在中国大陆;(2)公司营运中心在中国
大陆;(3)公司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来自中国大陆。受“红筹回归”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频率可能会比较高,极端情况下本基金规模和成交量将可能发生萎缩从
而导致交易不活跃。
(五)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
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ETF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ETF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
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ETF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
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ETF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ETF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如果指数编制机构发布的指数数据出现错误,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
收益率也可能发生偏离;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六)基金管理人代理申赎投资者买券卖券的风险
因涉及境外市场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组合证券中全部或
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代理申赎
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算金额的不确
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七)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八)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九)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汇额度不足,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应付资金不足或出现违约,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
(十)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赎回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
者投资者在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份额交收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者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另外,基金管
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者按原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
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一)投资者参考IOPV做出投资决策的风险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
能导致损失。
(十二)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受多种因素影响,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可能受到限制、暂停或终
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
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
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托
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 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
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四)创新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属于创新基金品种,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
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
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
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二、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
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
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
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
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
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
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
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