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 1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 1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8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0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4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9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7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2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75
第二十七部分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9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
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
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
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者退市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或
简称“ETF”
联接基金 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
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颁布、同年7月5日实施的《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中国证监会2007年6月18日公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标普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
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以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
他相关规则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
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
机构。本基金的代销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发售协调人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
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券商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定义的基
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相关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
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标普500净总收益指数(S&P 500 Index(Net TR))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指标普500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完全复制法 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
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
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
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中证指数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等计算
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
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
公布的现金数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收益评价日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差额之日
基金累计收益率 指基金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
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
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
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
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
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因发
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及各自可接受的认购方式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
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份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募集期认购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3、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
理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本基金可根据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核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度,对基金发售规模进行
限制。具体规模限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约定。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
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间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和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基金管理人应事先
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 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币种为人民币。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开通或终止人民
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交易,该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如本基金开通或终止人民
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交易,更新的交易原则、程序、费用等业务规则及相关事项届时由基金
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中证指数公司提供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证
指数公司在开市后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
易基金份额时参考。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未来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申请本基金于其他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
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同时
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但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
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
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