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5月31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
国证监会2019年5月22日证监许可[2019]921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6
月1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日本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日本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汇率风
险;基金所投资的基金、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投资工具的相关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可能出现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本基金属于股票基
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
ETF产品,在股票基金中属于高风险等级产品。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
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
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本基金为投资日本市场的ETF,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和境内普通ETF存在一定差异,
在目前的结算规则下,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T日交收成功后T+1日可以卖出或赎回。投资
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但需注意:使用基金账户只能参与本基金的现金认购
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使用A股账户。本基金以人
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日本市场以日元计价的金融工具,人民币对日元的
汇率的波动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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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更新编制日为2021年5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4
三、风险揭示 ................................................................................................................................... 8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27
六、基金管理人 ............................................................................................................................. 27
七、基金的募集 ............................................................................................................................. 3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6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6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9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十八、基金托管人 ......................................................................................................................... 65
十九、境外托管人 ......................................................................................................................... 67
二十、相关服务机构 ..................................................................................................................... 6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2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8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86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8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1
附件三:日经225指数 ............................................................................................................... 124
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以
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2、目标ETF:另一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监管
机构登记注册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
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以野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omura Asset Management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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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管理的并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目标ETF。
3、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选择、更换和撤销。
6、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指《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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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7、直销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8、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其中,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
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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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赎回对价的行为。
44、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
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6、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4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人民币汇率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行情数据计算并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基金、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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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将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其中部分或全部风险因素可能对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
和/或实现投资目标的能力造成影响。
1、本基金的特别风险
(1)目标ETF基金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目标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目标ETF投资比
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目标ETF的净值波动而波动,目标ETF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
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的目标ETF,但由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基金
规模、费用税收等方面与目标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目标ETF业绩表现可能出现
差异。
因涉及境外市场目标ETF基金或股票的买卖,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时,本基金
组合证券中全部或部分证券需以一定数量的现金进行现金替代,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说
明书规定代理投资者进行相关证券买卖,投资者需承受买入证券的结算成本和卖出证券的结
算金额的不确定性(含汇率波动风险)。
(2)指数下跌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
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目标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也可能使基金的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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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目标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②基金投资目标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③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④基金其他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⑤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4)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从而会对基金投资运作造成不利影
响。此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出现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指数发布等情形,基金可能
变更标的指数等,从而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变更等的风险。
(5)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
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
市或违约风险,本基金可能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
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6)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公司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
金份额时参考。由于计算公式、汇率数据来源及来源时间不同,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存在差异,与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实际结算价格也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还可能出
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申购、赎回风险
①本基金目前采用现金申购赎回,投资者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
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目标ETF的买卖价格、汇率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
有不同,投资者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汇率波动和冲击成本,也可能因买卖期间的市场波
动遭遇损失。
②申购、赎回失败风险。申购时,如果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申购申请
可能失败。赎回时,如果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按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赎回申请可能失败。基金还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
(或赎回份额上限),则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此外,如果基金可用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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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额度不足,投资者的申购申请也可能失败。如果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登记结
算机构将按照投资者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
确认申购份额,对于后申购的投资者,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③当发生不可抗力、证券交易所临时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办理赎回,
投资者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④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流动性情况、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
此导致投资者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8)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
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
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
在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0)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可能改变,投资组合需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11)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②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对投资者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
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代理机构。
③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
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
(12)操作或技术风险
华夏野村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更新)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
行为、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外托管人、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13)退市风险
因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
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2、境外投资风险
(1)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日本市场以日元计价的金融工具。
日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日元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
绩产生影响。
此外,由于基金运作中的汇率取自汇率发布机构,如果汇率发布机构出现汇率发布时间
延迟或是汇率数据错误等情况,可能会对基金运作或者投资者的决策产生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基金投资将受到日本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交易规
则、结算、托管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
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日本市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受到限制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