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1
第二部分 释义 ..............................................................................................................................2-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3-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4-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5-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6-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7-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8-1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9-1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1-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 12-1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13-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 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2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1-1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 ........................................................................................................... 22-1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23-1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24-1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 25-1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26-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因特殊情况(比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
时,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因此本基金可能会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
股通标的股票。
七、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
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
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
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
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
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十、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
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8.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10.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5. 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6.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 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8.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9. 直销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
31.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与代销机构
32.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3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4.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2.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购回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46. 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7. 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 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
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 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0. 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 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
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2. 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3. 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
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
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
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4. 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6.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
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 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
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8. 元:指人民币元
59.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
为
61. 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2.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
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分或
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3. 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价
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拆分或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经拆
分或合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6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6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
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70.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获得与指数收
益相似的回报,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71.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
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通)
72. 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申报,买
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3.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
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5. 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机构投资者
7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台湾地区
77.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中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中证红利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要,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
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若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售方式、发售场所有所调整的,本
基金将进行相应调整。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
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资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募
集的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3、募集资金利息与募集股票权益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
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
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募集的股票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投资人
所有。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基金份额认购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式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三、基金认购的其他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不少于2 亿
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及股票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