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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77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生效日为2013年7月18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资产相似,不同于股票
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人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购或二级市场买入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黄金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等等。
只有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可以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因此,除申购赎回授权参与
人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或者上市交易买入的本基金份额,只能通过上市交易卖出,而不能
赎回。
本基金采用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黄金合约申购赎回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以黄金现货合约为主要对价进行申购赎
回。合约申赎参与人应同时具有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并在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完成账户备
案手续。
现金申购赎回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以现金替代为主要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现金申
赎参与人使用证券账户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或二级市场买入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事由为年度更新。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为2024年3季度报告,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
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4年11月18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
止日为2024年10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2
第一部分绪言................................................................................................................................3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7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1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1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22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23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23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24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38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42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43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4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47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9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51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57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2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3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75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6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87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8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88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如本招募说明书内容与基金合同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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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合约申赎参与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可参与本基金黄金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投资
人
24、现金申赎参与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可参与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投资人
25、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指合约申赎参与人和现金申赎参与人
26、联接基金: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相似,紧
密跟踪黄金资产的表现,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27、销售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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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发售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30、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和结算及
相关业务
31、登记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资产的行为
43、黄金合约申购赎回:指以黄金现货合约为主要对价办理申购或赎回的业务,仅接受
合约申赎参与人的申请
44、现金申购赎回:指以现金替代为主要对价办理申购或赎回的业务,仅接受现金申赎
参与人的申请
45、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6、申购对价:指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7、赎回对价:指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8、黄金现货合约:指《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及其不时修订规定的其他黄金现货合约
49、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现金申赎参与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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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的黄金现货合约市值之差
51、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申购赎回授权参
与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2、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计算文件、黄金现货合约最新成交价格计算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4、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
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
58、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增长率差额之基
准日
59、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0、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
初始日重新计算)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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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股本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60%
意大利忠利集团 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向勇,董事长,硕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
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等,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惠平,董事,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会计师,中国非执业注册会计师。1996
年9月至2004年7月任职于财政部财政监督司、财政部监督检查局。2004年8月至2011
年6月任职于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
公室)。历任财政部监督检查局检查一处副处长,财政部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办公
室(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一处处长。2011年7月至2021年6月任职于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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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财政厅,历任海南省财政厅总会计师、副厅长、财政厅党组书记、财政厅厅长。2021
年7月至2023年4月任职于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海南省社会科学院),历任海南省社
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主席兼海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2023年4月起任中央汇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派往中国建投董事。2023年11月起任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3
年9月起任公司董事。
SantoBorsellino,董事,硕士研究生。1994-1995年在BANKOFITALY负责经济研究;1995
年在UNIVERSITYOFBOLOGNA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年在ROLOFINANCEUNICREDITO
ITALIANOGROUP–SOFIPASpA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年在LEHMANBROTHERS
INTERNATIONAL任股票保险研究员;2004-2005年任URWICKCAPITALLLP合伙人;2005-2006
年在CREDITSUISSE任副总裁;2006-2008年在EURIZONCAPITALSGRSpA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2009-2013年任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权益部总监。2013年6月-2019年3月
任GENERALIINVESTMENTSEUROPE和GENERALIINSURANCEASSETMANAGEMENT总经理。
2019年4月-2023年12月任Investments&AssetManagementCorporateGovernance
Implementation&InstitutionalRelations主管和GENERALIINSURANCEASSETMANAGEMENT董
事长。2024年1月1日起任GENERALIINVESTMENTSHOLDINGS.p.A.董事长和GENERALIASSET
MANAGEMENTS.p.A.SGR(GENAM)副董事长。2013年11月起任公司董事。
游一冰,董事,大学本科,英国特许保险学会高级会员(FCII)及英国特许保险师
(CharteredInsurer)。1989年至1994年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公司营业部助理经理;1994
年至1996年任中国保险(欧洲)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助理;1996年至1998年任忠利保险有
限公司英国分公司再保险承保人;1998年至2017年任忠利亚洲中国地区总经理;2002年
至今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今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董事;2007年至
2017年任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年至今任中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7
年至今任忠利集团大中华区股东代表。2010年6月起任公司董事。
戴建元,董事,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1994年7月至1998年4月,任福建省泉州电
业局财务科会计。1998年4月至2001年3月,任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01
年3月至2005年8月,任福建省厦门市电业局总会计师。2005年8月至今,历任中国电力
财务有限公司福建业务部主任、直属营业部副主任(主持工作、正处级)、直属营业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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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主任、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首席风险师、总风险师。2020年12月起任公司董
事。
李昇,董事,硕士研究生,28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建
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总
经理、公司董事。
黄晓衡,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75年7月至1991年6月,在中国建
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工作,先后任职于计划处、信贷处、国际业务部,历任副处长、处长。1991
年6月至1993年9月,任中国建设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3年9月至1994年7月,
任中国建设银行纽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4年7月至1999年3月,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工
作,历任国际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总经理、会计部总经理。1999年3月至2010年1月,
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总监、公司管委会成员、顾问。2010年4月至2012
年3月,任汉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8月至2016年1月,任中
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吴群,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86年6月至1999年1月在中国财政研
究院研究生部(原财政部财政科研所研究生部)工作,历任讲师、副研究员、副主任、主任。
1991年起聘任中国财政研究院研究生部硕士生导师。1999年1月至2003年6月在沪江德
勤北京分所工作,历任技术部/企业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总监,管理咨询部总监。2003年
6月至2005年11月,在中国电子产业工程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财务部总经理。2005年11
月至2016年7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简称“CEC”),历任审计部副主
任、资产部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
工委员会副会长,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军工委员会顾问。2012
年3月至2016年7月,担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在CEC工作期间,
至2016年11月,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投资的境内外多个公司担任董事、监
事。2017年5月至2021年6月任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8月起任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海洋防务与信息对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0月起任公司独立
董事。
冯丽英,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84年9月至1987年6月,任北京第二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轻工业总公司科员。1987年7月至1998年9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副处
长、处长。1998年9月至1999年9月,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理。
1999年9月至2005年9月,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
期间兼任中国耀华浮华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宏源证券公司监事长。2005年9
月至2011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期间兼任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1年2月至2015年11月,任中国建设银行养老金业务部总经
理。2015年11月至2019年7月,任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20年12月起
任公司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冯一夫,监事,硕士研究生。2009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安盛德国投资分析师。
2017年10月至2022年7月,任安盛亚洲及香港投资主管。2022年7月至今,任忠利亚洲
首席投资官。2023年4月起任公司监事。
李箐,监事,研究生。1997年7月至1997年8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资金部
员工。1997年8月至1999年7月,中电信实业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员工。1999年7月至1999
年12月,中国电力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员工。2000年1月起,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工作,历任财务部处长、主任助理、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主任,现任审计部主任。2020
年12月起任公司监事。
邓时锋,监事,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天同证券。2001年9月加盟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8年4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5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区位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原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9月至2015年3月任国
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5年9月至2018年3月任国泰央
企改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国泰民安养老目标日
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2021年9月起任国泰国策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任投资总监(权益),
2019年4月至2020年7月任投资总监(FOF),2020年8月起任投资总监(权益)。2015
年8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吴洪涛,监事,大学本科。曾任职于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7月至2008年2
月,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2008年2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信息技术部工程师、运营管理部总监助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运营管理部总监。
2019年5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宋凯,监事,大学本科。2008年9月至2012年11月,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
海分所助理经理。2012年11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审计部总监助理、纪检监
察室副主任、审计部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2017年3月起任公司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李昇,总经理,简历同上。
张玮,硕士研究生,24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敦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2月再次加入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封雪梅,硕士研究生,26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
年7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倪蓥,硕士研究生,2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新晨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3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管理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
理等,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国华,博士研究生,30年金融从业经历。曾任职于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4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规划部总监、公司
首席产品官、公司首席风险官等,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艾小军,硕士,23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2001年5月至2006年9月在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2006年9月至2007年8月在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应用分
析师;2007年9月至2007年10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量化分析师;2007年10月
加入国泰基金,历任金融工程分析师、高级产品经理和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1月起任国
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3月至2020年
12月任国泰深证TMT5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4月至2021年1月任
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4月起兼任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7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军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和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
月至2017年5月任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
任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3月起兼任国泰国证航
天军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年4月起兼任国泰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7年5月至2023年9月任国泰策略价值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7年5
月至2018年7月任国泰量化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8月起
至2019年5月任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
至2022年3月任国泰量化成长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5月至2019
年7月任国泰量化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任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任国
泰量化策略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策略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4月至2019年11月任国泰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国泰结构转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至2019年
11月任国泰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宁益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国泰CES半导体芯片行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CES半导体行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
来)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任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和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兼任国
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8月起兼任国泰中
证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起兼任国泰中证
全指通信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12月起
兼任国泰中证计算机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国泰深证TMT5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5月起兼任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国泰标普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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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2023年7月起兼任国泰中证半导体材料设备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7月起任投资总监(量化)、金融工程总监。
(2)历任基金经理
自2013年7月18日至2014年1月12日,由杨旭蔚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4
年1月13日起至2014年8月7日由杨旭蔚和艾小军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4年8
月8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由艾小军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
2021年7月20日由艾小军、徐成城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今由
艾小军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研部门负责人
及业务骨干等相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理可以推荐上述人员以外的投资管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察长和运营体系负责人列席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有关法规和基金合同,审议并决策公司投资研究部门提出的公司整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产配置原则,以及研究相关投资部门提出的重大投资建议等。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如下:
主任委员:
李昇:简历同上
执行委员:
张玮:简历同上
委员:
梁杏: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部总监
胡松:投资总监(养老金)、养老金及专户投资部总监
索峰:投资总监(固收)、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监
郑有为:研究部副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或家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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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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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规定,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且不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经营运作中面临的风险,保证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和有效开
展,制定了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形成了公司完整的内部控制
体系,并通过相应的具体业务控制流程来严格实施。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内部控制的系统性和有效性,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可执行的规章制度
体系并结合业务发展、法律法规及监管环境变化,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调整,
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变化,不断增强和优化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和适时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合法合规,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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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防范和化解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受托资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维护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
3、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所有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有效性原则。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竭力维
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相互独立和制约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
各业务执行部门。公司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必须分离。
(4)适应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应根据公司经营业务发展、新产品的开发、金融创新、
法律法规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及时调整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5)防火墙原则。公司各个业务部门,特别是研究、投资、执行、清算等部门和岗位
必须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隔离,对重要业务设立防火墙并实行门禁制度。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控效果。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公司经过多年的管理实践,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并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
的企业文化。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原则进行指导,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进行管理、实施组织与决策;公司各部门之间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
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2)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各岗位以目标责任制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
间相互制衡、内控检查评价部门实施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3)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
(4)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从总体上明确风险管理的目标和原则,并对
公司面临的内外部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不断优化风险控制程序和手段。各部门根据各自业
务特点,对业务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揭示和梳理,有针对性地建立详细的风险控制流程,
并在实际业务中加以控制。
(5)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授权管理机制,明确了合理的授权标准和流程,确保授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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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贯彻执行。
(6)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
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账管理,独
立核算。
(7)公司建立了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机制,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
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
理隔离。
(8)公司建立重大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按照预案妥善
处理。
(9)公司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和沟通机制,明确报告机制路径和业务汇报体系,
保证业务信息在既定路径高效、有序、准确、完整传递,实现自下而上的及时报告和自上而
下的有效反馈。
(10)公司通过建立完整的研究管理、投资决策和交易管理等制度体系,以实现投资管
理业务控制。
(11)公司制定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不断优化完善机制流程,确保公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2)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
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内控检查评价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保证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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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1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
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
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
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202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428只。自2003年以来,
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
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102项最佳托管银
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风险管理的实操过程中根据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
则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评价五个方面构建起了托管业务
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并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始终秉持规范运作的原则,将建立系统、高效的
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视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
情况的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自始至终将风险管理置于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
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与发展的生命线。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
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相关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从2005年至今,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
三方对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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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
1、内部控制目标
(1)资产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2)促进实现资产托管业务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3)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资产安全;
(4)提高资产托管经营效率和效果;
(5)业务记录、会计信息和其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资产
托管业务各项业务流程和管理活动,覆盖所有机构、部门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全面控制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重点业务环节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在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
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适应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当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
应,并进行动态调整,以合理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5)审慎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坚持风险为本、审慎经营的理念,设立机
构或开展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均应坚持内控优先。
(6)成本效益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应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合理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纳入全行统一的内部控制体系。
(1)总行资产托管部根据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作
为全行托管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行内内部控制基本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建立
与托管业务条线相适应的内部控制运行机制,确定各项业务活动的风险控制点,制定标准统
一的业务制度;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合理保证托管业务流程的经营效率和效果,组织开展
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监督和检查,督促各机构落实控制措施。
(2)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指导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工作,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定期或
不定期在全行开展相关业务监督检查,将托管业务检查项目整合到全行业务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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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将全行托管业务纳入内控评价体系。
(3)总行内部审计局负责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审计与评价工作。
(4)一级(直属)分行资产托管业务部门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
机构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及自查工作,及时整改、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4、内部控制措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
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建立了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资产托管业
务管理规定》、《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资
产托管业务营运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合同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管理办法》、《资产托管业务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资产托管业务从
业人员管理办法》等,在环境、制度、流程、岗位职责、人员、授权、创新、合同、印章、
服务质量、收费、反洗钱、防止利益冲突、业务连续性、考核、信息系统等全方面执行内部
控制措施。
5、风险控制
资产托管业务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第一道防线的主体职责,按照“主动防、智能控、全面
管”的管理思路,主动将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以“管住人、
管住钱、管好防线、管好底线”为管理重点,搭建适应资产托管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架构,
通过推进托管业务体制机制与完善集约化营运改革、建立资产托管风险管理委员会机制、完
善资产托管业务制度体系、加强资产托管业务队伍建设、科技赋能、建立健全应急灾备体系、
建立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台账、加强人员管理等措施,有效控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声誉风
险、信息科技风险和次生风险。
6、业务连续性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制订了完善的资产托管业务连续性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具备行之有效的
灾备恢复方案、充足的移动办公设备、同城异城相结合的备份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
科学清晰的AB岗位设置及定期演练机制。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可根据突发事件的对托
管业务连续性营运影响程度的评估,适时选择或依次启动“原场所现场+居家”、“部分同城
异地+居家”、“部分异城异地+居家”、“异地全部切换”四种方案,由“总部+总行级营运中
心+托管分部+境外营运机构”形成全球、全天候营运网络,向客户提供连续性服务,确保托
管产品日常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增减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600
传真:010-5093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至20楼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张晓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炯、张晓阳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70号文(《关于核准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基金类型:黄金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的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770号文核准,自2013年6月24日起向社会公开
募集,于2013年7月12日结束募集。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410,325,0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410,325,000.00份,认购
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1,8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1,800.00份,已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上述资金总额已于2013
年7月1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本基金募集期间含本息共募集410,336,800.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767户。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18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投资比例限制的要求,此过
程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本基金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
记。基金份额折算的比例和具体安排请详见届时披露的份额折算公告。
折算日折算后的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将与0.01克黄金现货合约Au99.99的价值一致。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折算日黄金现货合约Au99.99的收盘价,确定折算日折算后的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调整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黄金现货合约克数,并提前进行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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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本基金于201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二级市场交易简称为“黄金基
金”,二级市场交易代码为“518800”。本基金上市交易首日上市交易的份额是本基金折算后
的基金份额,即155,219,865.00份。本基金上市首日以2013年7月25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
为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
自2015年1月15日起,本基金的场内简称由“国泰黄金”变更为“黄金基金”,基金
代码保持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须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黄金交易型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通知、指南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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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1、4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投资于黄金现货合约的非上市的开
放式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开放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当日的计
算文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开市后根据计算文件和黄金现货合约最新成交价格计算,并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黄金现货合约数量×最新成交价+预估现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法,并予以公告。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现采用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两种方式。黄金合约申购赎回通过上海
黄金交易所办理,现金申购赎回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一、黄金合约申购赎回
黄金合约申购赎回是指以黄金现货合约为主要对价办理申购或赎回的业务,仅接受合约
申赎参与人的申请。
(一)合约申赎参与人
可参与本基金黄金现货合约申购赎回业务的投资人为合约申赎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可以
指定以黄金现货合约进行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投资人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业务前公告合约申赎参与人类型,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变更合约申赎参与人类型,并应
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只有合约申赎参与人可以参与本基金的黄金合约申购赎回,除合约申赎参与人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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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投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买卖本基金份额或其他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合约申赎参与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或者按上海黄金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黄金
合约申购与赎回。合约申赎参与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以为同一人。本基金的联接基金作
为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之一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黄金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
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时,
应提前2日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黄金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具体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共同交易时间,合约申
赎参与人应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黄金合约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
日及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7月29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对价为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
规则、通知或指南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合约申赎参与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或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方
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黄金合约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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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合约申赎参与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合约申赎参与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代理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合约申赎参与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合约申赎参与人自行承担。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合约申赎参与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
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上海黄金交易所在T日办理黄金现货合约的清算交收,并于T+1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
如果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
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
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因合约申赎参与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为基金的利益向该合约申赎参与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黄金合约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
行更改。
3、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七)申购、赎回对价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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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对价为黄金现货合约、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开市前公告。
3、合约申赎参与人在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无申购和赎回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可用于申购
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
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为Au99.95合约和Au99.99合约。
若以后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发生变更或增
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届时基
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
3、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预估现金包括每1000克Au99.95合
约预估现金,以及每1000克Au99.99合约预估现金。若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
种发生变更,则相应计算用于申购赎回的每一黄金现货合约的每1000克预估现金。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每1000克Au99.99合约的预估现金=[(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克)×T-1日黄金现货合约Au99.99收盘价)/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克)]×1000
每1000克Au99.95合约的预估现金=每1000克Au99.99合约的预估现金+调整金额,其
中调整金额为1000克Au99.99合约与1000克Au99.95合约的收盘价格差。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4、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现金差额包括每1000克Au99.95合
约现金差额,以及每1000克Au99.99合约现金差额。若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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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发生变更,则相应计算用于申购赎回的每一黄金现货合约的每1000克现金差额。
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1000克Au99.99合约的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克)×T日黄金现货合约Au99.99的收盘价)/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单位:克)]×1000
每1000克Au99.95合约的现金差额=Au99.99现金差额+调整金额,其中调整金额为1000
克Au99.99合约与1000克Au99.95合约的收盘价格差。
T日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及合约申
赎参与人T日申购赎回记录中的Au99.95合约的数量及Au99.99合约的数量明细记录进行清
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合约申赎参与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合约申
赎参与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合约申赎参与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合约申赎参与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合约申赎参与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5、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黄金合约申购总份额。如果合约申赎参与人的申购申请
接受后将使当日黄金合约申购总份额超过黄金合约申购份额上限,则合约申赎参与人的申购
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黄金合约赎回总份额。如果合约申赎参与人的赎回申请
接受后将使当日黄金合约赎回总份额超过黄金合约赎回份额上限,则合约申赎参与人的赎回
申请失败。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列举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
基金名称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
T-1日信息内容
Au99.95现金差额(单位:元/kg)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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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99.99现金差额(单位:元/kg)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日信息内容
Au99.95预估现金(单位:元/kg) XXX
Au99.99预估现金(单位:元/kg) XXX
申购上限(单位:份) XXX
赎回上限(单位:份)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黄金现货合约 黄金数量(克)
Au99.99合约和/或Au99.95合约 XXX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合约申赎参与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或赎回,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
等。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作为申购赎回对价的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8、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黄金合约申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被拒绝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退还申购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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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赎回对价。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业务,即允许多个合约申赎参与人集合其持
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方式,基金管理人将于新的申购方式开
始执行前予以公告。
二、现金申购赎回
现金申购赎回是指以现金替代为主要对价办理申购或赎回的业务,仅接受现金申赎参与
人的申请。
(一)现金申赎参与人
可参与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投资人为现金申赎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指定以现
金替代进行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投资人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现
金申赎参与人类型,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变更现金申赎参与人类型,并应提前2日在指
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只有现金申赎参与人可以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除现金申赎参与人以外的其他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市交易买卖本基金份额或其他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现金申赎参与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或者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现金
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办理现金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
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增减、变更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时,应
提前2日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3年7月29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现采用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两种方式。黄金合约申购赎回通过上海
黄金交易所办理,现金申购赎回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2、现金申购赎回业务
现金申购赎回是指以现金替代为主要对价办理申购或赎回的业务,仅接受现金申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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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申请。
(1)日常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参与人
参与人可以参与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除现金申赎参与人以外的其他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市交易买卖本基金份额或其他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
目前,本基金现金申赎参与人类型为:
①全国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信托资金、资产管理计划、QFII、金融投资公
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②本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及其资格客户。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变更现金申赎参与人类型,并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
予以公告。
(2)日常现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
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现
金申赎参与人应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
日及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对价为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本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买卖原则确定,
与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或有不同;
5、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
务规则、通知或指南等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现金申赎参与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
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现金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无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现金申赎参与人未能提供符合
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
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失败。
现金申赎参与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代理机构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
况。现金申赎参与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确认而造成的
损失,由现金申赎参与人自行承担。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现金申赎参与人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
份额和现金替代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
的交收。
现金申赎参与人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为其办理基金
份额的交收。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正
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于T+2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交易清
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内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
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对于因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不足,导致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失败的情形,按照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则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对清
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公告。
如果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
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现金申赎参与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
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现金申赎参与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
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2、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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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3、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或赎回总
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七)申购、赎回对价及费用
1、本基金的现金申购赎回对价为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
额确定。
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开市前公告。
3、现金申赎参与人在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无申购和赎回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
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黄金数量、可用于申购
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
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
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为Au99.95合约和Au99.99合约。
若以后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发生变更或增
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可用于申购赎回的黄金现货合约品种。届时基
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公告。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现金申赎参与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
于替代部分或全部黄金现货合约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的类型为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退补现金替代是指当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黄金现
货合约的替代,基金管理人按照申购赎回清单要求,代理现金申赎参与人买入或卖出黄金现
货合约,并与现金申赎参与人进行相应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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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是指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在现金申赎参与
人申购或赎回时代其买入或卖出的黄金现货合约。
2)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
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黄金现货合约数量(克)×该黄金现货合约T-1日收盘价
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替代金额×(1+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收取申购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基金管理人需要在收到申购确认信息后,在上海黄金
交易所市场买入黄金现货合约,实际购入成本与替代金额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
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金替代保证
金。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则
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
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现金申赎参与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3)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申购现
金替代保证金。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申购申请,T+1日日终,基金管理人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
货合约,则以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购入成本(注,含交易等各
项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赎参与人或现金申赎参与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则以申购现金替代保证金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
约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1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市值的
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现金申赎参与人或现金申赎参与人应补交的款项。
T+1日后第1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与相关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交收。
若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交收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4)赎回对应的现金替代金额
赎回时,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现金替代金额为扣除相关费用后的黄金现
货合约的卖出金额。
5)赎回对应的现金替代金额处理程序
对于确认成功的T日赎回申请,T日基金管理人将卖出黄金现货合约。T日日终,基金
管理人若已卖出全部被替代的黄金现货合约,则以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实际卖出金额(注,
扣除交易等各项费用),确定基金应支付的现金替代金额;若未能卖出全部被替代黄金现货
合约,则以已卖出部分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实际卖出金额(注,扣除交易等各项费用)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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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按照T日的收盘价计算的未卖出部分的被替代黄金现货合约市值,确定基金应支付的现金
替代金额。
正常情况下,赎回现金替代金额的清算交收于T+2日内办理。但如果出现基金投资市场
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基金赎回数额较大或组合内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
致无法足额卖出等情况,则赎回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6)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可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系统等情况,
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依据届时的相关调整进行
现金替代相关内容的清算交收办理时间、方式的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实施日前3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
金替代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单位:克)与其T-1日收盘价的乘积
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
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退补现金替代
黄金现货合约的数量(单位:克)与其T日收盘价的乘积
T日现金申赎授权参与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现金申赎参与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现金申
赎参与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现金申赎参与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
为正数,则现金申赎参与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现金申赎参与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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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
申购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现金申购总份额。如果现金申赎参与人的申购申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现金申购总份额超过现金申购份额上限,则现金申赎参与人的申购申请失败。
赎回份额上限是指当日可接受的现金赎回总份额。如果现金申赎参与人的赎回申请接受
后将使当日现金赎回总份额超过现金赎回份额上限,则现金申赎参与人的赎回申请失败。
7、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
基金名称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公司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
T-1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现金差额 XXX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XXX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XXX
T日信息内容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XXX
现金替代比例 XXX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XXX
申购、赎回的允许情况 允许申购和赎回
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
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
黄金现货合约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克) 现金替代标志 申购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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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具体内容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在网站上公布的实际内容为准。
(九)拒绝或暂停现金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现金申赎参与人的现金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的异常情况
无法办理申购或赎回,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
等。
4、基金管理人在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作为基金主要投资品种的黄金现货合约暂停或临时暂停交易。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8、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现金申购或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被拒绝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退还申购对价,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赎回对价。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四、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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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价格变化,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被动式管理策略。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紧密跟踪黄金资产的价格变化,
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租赁业务、黄金互换业务及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以期降低基
金运营费用的拖累,降低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进行保证金交易只能用于风险管理或提高资
产配置效率。
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管理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不超过0.35%,年化跟
踪误差不超过4%。当基金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时,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2)、(3)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等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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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Au99.99合约。
如果由于市场原因,该品种的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发生重大改变,或该品种的黄金现货
合约不再挂盘交易,则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有权变更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黄金现货合约,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与黄金资产相似,不同于股票
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约定,于2024年10月23日复
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9月30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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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5,055,101,100.00 99.63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334,967.51 0.28
7 其他各项资产 4,222,368.78 0.08
8 合计 5,073,658,436.2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序号 贵金属代码 贵金属名称 数量(克)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u9999 Au9999 8,492,400.00 5,055,101,100.00 99.79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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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况。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283,904.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2,938,464.78
9 合计 4,222,368.7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4年6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7月18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1.10% 0.93% -8.77% 0.97% -2.33% -0.04%
2014年度 1.58% 0.87% 1.75% 0.87% -0.1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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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 -7.30% 0.87% -7.37% 0.87% 0.07% 0.00%
2016年度 18.43% 0.93% 18.42% 0.93% 0.01% 0.00%
2017年度 3.26% 0.51% 3.45% 0.51% -0.19% 0.00%
2018年度 3.59% 0.40% 4.25% 0.40% -0.66% 0.00%
2019年度 19.01% 0.78% 19.75% 0.79% -0.74% -0.01%
2020年度 13.65% 1.14% 14.44% 1.14% -0.79% 0.00%
2021年度 -4.74% 0.76% -4.14% 0.76% -0.60% 0.00%
2022年度 9.17% 0.70% 9.80% 0.70% -0.63% 0.00%
2023年度 16.22% 0.71% 16.83% 0.71% -0.61% 0.00%
2024年上半年 14.37% 0.86% 14.66% 0.86% -0.29% 0.00%
2013年7月18日至2024年6月30日 98.27% 0.80% 112.15% 0.80% -13.88% 0.00%
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3年7月18日。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黄金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或由上海黄金交易所保管黄金现货合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
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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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黄金现货合约及其他各类有价证券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当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收盘价估值。
2、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估值方法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结算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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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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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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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黄金现货合约涉及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基金投资证券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
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上市费及年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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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黄金现货合约交易手续费、延期费、过户费、仓储费、登记费等上海黄金交
易所相关规则约定的其他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发布服务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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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
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
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并计
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
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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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业绩比较基准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工作日业绩比
较基准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
始日重新计算)。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2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
3、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确定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
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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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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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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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指定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能够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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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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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和终止上市;
19、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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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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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Au99.99合约价格与国际金价偏离的风险
由于受政治、经济、文化、市场参与者、汇率等因素不同的影响,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
的Au99.99合约价格与国际金价的价格走势可能存在偏离。
二、黄金价格波动的风险
黄金价格可能受到国际黄金存量、黄金生产国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的变动状况、各国央
行的黄金储备政策、黄金的工业及首饰加工业的需求、黄金的保值需求、主要国家的货币政
策、美元汇率等因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三、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Au99.99合约价格偏离的风险
因管理费、托管费等运作费用的支出及黄金租借业务产生的收益等因素的影响,基金投
资组合回报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的Au99.99合约价格存在偏离的风险。
四、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可能会高于(称为溢价)或
低于(称为折价)基金份额净值,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五、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后,根据当日的计算文件和黄金现货合约最新
成交价格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外发布,仅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
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
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以期降低基金运营费用的拖累,降低跟踪误差
水平。在投资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时,主要存在延期费拖累、保证金不足等风险。延期费
方面,本基金持有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根据交收申报数量对比情况可能需支付延期费,
其持有成本可能使本基金对金价的跟踪产生一定的负偏离。保证金方面,黄金现货延期交收
合约采用保证金方式进行交易。当黄金市场波动较大时,上海黄金交易所可能临时提高保证
金比例,本基金在遭遇大额现金赎回等情形下,可能面临现金资产不足,无法补足保证金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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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参与黄金租赁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从事黄金租赁业务,可能存在赎回风险及违约风险。赎回风险方面,进行黄金
租赁业务后,若出现连续赎回或大额赎回,可能导致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数量不
足,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违约风险方面,存在黄金租赁业务到期
后,交易对手不能在租赁到期后全额偿还黄金合约和利息的风险。
八、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九、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
1、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可能因为不具有足额的申购对价等原因而导
致申购申请失败。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如果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
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则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2、本基金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定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如果申购赎回授
权参与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申购或赎回总份额超过申购份额上限或赎回份
额上限,则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可能失败。
3、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登记机构将按照现金申赎参与人申报时间先后顺序逐笔检
查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资金是否足额并相应确认申购份额,如果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交收资金
不足,对于后申购的现金申赎参与人不论是否备足资金,都可能面临申购失败的风险。
4、在黄金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合约申赎参与人在办理黄金合约申购赎回业务前,应
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的账户备案手续。若账户备案失败,则合约申赎参
与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失败;若账户备案虽然成功,但在申购赎回申请时账户状态不正常(如
账户处于注销状态等),或者交易单元号码错误,则合约申赎参与人的申购赎回申请或二级
市场卖出交易申请失败。
十、无法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1、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指定参与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投资人类型,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变更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类型。只有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可以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业务,因此,除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认购或者上市交易买入的本基金份额,
只能通过上市交易卖出,而不能赎回。
2、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导致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按
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调整后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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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3、当发生不可抗力、上海黄金交易所非正常停市或其他异常情况时,本基金可能暂停
办理赎回,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面临无法及时赎回的风险。
十一、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在黄金合约申购赎回方式下,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黄金现货合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
进行黄金现货合约的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流动性等因素,导致合约申赎参与人变现
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十二、现金申购赎回的价格风险
在现金申购赎回方式下,现金申赎参与人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的代理
买卖原则确定,可能受资金交收效率、黄金现货合约买卖价格等的影响,与申请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或有不同,现金申赎参与人须承担其中的交易费用和冲击成本等,也可能因买卖期
间的市场波动遭遇损失。
十三、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为黄金证券投资基金,现采用黄金合约申购赎回和现金申购赎回两种方式,其中,
黄金合约申购赎回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现金申购赎回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
本基金黄金合约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具体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的共同交易时间,合约申
赎参与人应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黄金合约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现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
的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现
金申赎参与人应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为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本基
金管理人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申购赎回业务申请,包括但不限于:
1)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提示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和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合理安排投资计划。
(2)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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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其中,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因此,黄金现货合约的流
动性风险是本基金主要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在黄金现货合约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的交易活跃程度与价格的连续性情况,评估
各类资产及投资标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并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流动性要
求,应对流动性风险。
(3)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
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实施情形
包括:
1)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决策程序依照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
办理。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常监控,切实保
护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采取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造成无法赎回、赎回时承担冲击成本产生
资金损失等影响。
十四、账户备案差错风险
目前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校验、匹配合约申赎参与人账户备案信息,并确保绑定的每对证
券账户和黄金账户属同一投资人。在账户匹配过程中,如基金管理人内部系统或流程出现问
题,或配对校验信息出现错误等情况,可能导致账户备案差错风险。
十五、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因多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故障、资格丧失、额度限制等原
因),导致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此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交易方式调整的风险。同样
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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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基金托管人、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其他机构可能违约,导
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六、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
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十七、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登记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
十八、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人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
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十九、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登记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
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二十、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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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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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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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发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通知、指南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
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更换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
(10)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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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申购的基金份
额或赎回的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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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为基金办理黄
金现货合约、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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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授权参与人还可以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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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黄金现货合约、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
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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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在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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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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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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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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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
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布的其他涉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关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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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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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使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分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周向勇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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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合约、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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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黄金现货合约的价值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2)项另有约定外,因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办理黄金实物的出、入库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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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4年第一号)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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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认购所募集的黄金现货实盘
合约由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认购数据过户至专门账户。上述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含黄金现货实盘合约认购所募集的黄
金现货实盘合约市值)、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
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全部过户至本基金的黄金账户中。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由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助基金管理人办理相关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的退还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
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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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
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依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立黄金账户。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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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
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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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四)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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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
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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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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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客户服务专线
1、理财咨询:人工理财咨询、账户查询、投资人个人资料完善等。
2、全天候的7×24小时电话自助查询(基金净值、账户信息等)。
二、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电邮、传真等方式提出咨询、建议、投诉等需求,基金管
理人将尽快给予回复,并在处理进程中随时给予跟踪反馈。
三、短信提示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手机短信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短信资讯。
四、电子邮件电子刊物发送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网站申请订制(退订)免费的电子邮件
资讯。基金管理人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资人发送电子资讯。
五、联系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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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址:www.gtfund.com
2、电子邮箱:service@gtfund.com
3、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88(全国免长途话费),021-31089000
4、客户服务传真:021-31081700
5、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5-20层
邮编:200082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公司公告 披露媒介 日期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0/3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3/11/21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2/2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4/3/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5/8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5/1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5/27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4/7/25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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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8/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8/29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2024/9/20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新增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一级交易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2024/10/14
第二十五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
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六部分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