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重 要 提 示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系依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变更而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由长阳证券投资基金扩
募、更名而来。基金转型经2007年11月9日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并获中国证监会2007年11月28日证监基金字[2007]324号文核准。自2007年12月
11日起,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达成一致,履行相关
程序后,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
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
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1月9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
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 要 提 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沿革 .................................................................................................................................... 61
七、基金的存续 .................................................................................................................................... 6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62
九、基金的投资 .................................................................................................................................... 70
十、基金业绩 ........................................................................................................................................ 81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83
十二、基金财产 .................................................................................................................................... 8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8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 9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5
十八、侧袋机制 .................................................................................................................................... 99
十九、风险揭示 .................................................................................................................................. 10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5
一、绪 言
《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阳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成。
2.景阳基金:指景阳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大成景阳领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集中申购公告: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地方派出机构。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
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4.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相关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相关交易所会员单位。
27.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8.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32.场外销售:指销售机构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
台或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3.场内销售:指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代销机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4.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基金转型:指景阳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和更名为“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一系列事项。根据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名称变更为“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基金合同自景阳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1.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
1个月。
42.存续期:指自《景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
期限。
4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4.日:指公历日。
45.月:指公历月。
46.T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7.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8.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为赎回申请总数与基
金转换申请转出份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
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5.元:指人民币元。
56.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
值。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66.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法学及工学双学士。先后任职于西南证券飞虎网、北
京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2012年7月至今,任
广联(南宁)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6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9年11月3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林昌先生,副董事长,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1993年进入中国光大银行从事证券业
务。1996年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设立时,林昌先生随所在部门整体调入光大证券,
先后担任光大证券南方总部研究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南方总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投资银
行总部总经理、光大证券助理总裁等职务。2005年3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光大保德信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12月起担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化改革高级顾问、资
深董事总经理。2020年12月28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谭晓冈先生,董事、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在财政部、世界银行、全国
社保基金理事会任职。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2月至2019年8
月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7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超女士,董事,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学士。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任职于深圳
晨星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
员;2011年8月至2018年5月,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监察部模型团队团队经理;
2018年5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郭向东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在职研究生。1996年至1998年在中国新技术
创业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1998年至2000年在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法律事务;
2000年至2006年任职于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2007年1月加入中国银河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任职于负债处置部;2007年7月至2013年2月,历任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部负责人,曾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监事;2013年2月起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
杨晓帆先生,独立董事,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士。2006年至2011年,任惠理集团
有限公司高级投资分析师兼投资组合经理;2012年至2016年,任FALCON EDGE
CAPITAL LP 合伙人和大中华区负责人;2016年至今,任晨曦投资管理公司(ANATOLE
INVESTMENT MANAGEMENT) 主要创始人。
胡维翊先生,独立董事,波士顿大学国际银行与金融法硕士。1991年7月至1994年4
月,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政治组主任科员;1994年5月至1998年8月,任北京
乾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0年2月至2001年4月任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5月至今,历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主任,现任北京市天铎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金融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
院长,九三学社中央常委,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
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应用经济学院教
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货币政策、商议银行理论与政策、艺术品金融,出版多本专著,
在经济、金融类学术核心期刊上发票多篇学术论文,具有丰富的教学和科研经验。
2. 监事会成员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后任中
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
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
2016年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2月至
2016年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4
年3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
记;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年11月)及法定
代表人;201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邓金煌先生,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管理学硕士。2001年9月至2003年9月任职于
株洲电力局;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攻读硕士学位;2006年4月至2010年5月任华为
三康技术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专员;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任招商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经
理;2011年9月至2016年8月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助理;2016年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监;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部总监。
陈焓女士,职工监事,吉林大学法学硕士。2005年8月至2008年3月任金杜律师事务
所深圳分所公司证券部律师;200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律
师、总监助理;现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吴庆斌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谭晓冈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
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
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8月起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 & Williams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
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中央党校经济管理本科。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
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
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
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
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
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5月起兼任首席信息官。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
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