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的历史延革 .................................................. 9
五、基金的存续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0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二十、违约责任 ..................................................... 6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61
二十三、其他事项 ................................................... 62
二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6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
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金鼎基金:指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金鼎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泰金鼎价值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
管协议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
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
构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国
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其他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国泰金鼎价值精选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金鼎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集中申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超过1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本基金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
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
见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40.业务规则: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场内申购、赎回: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
申购、赎回业务
42.场外申购、赎回: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
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的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
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
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以量化指标分析为基础,在严密的风险控制前提下,不断谋求超越业绩比较
基准的稳定回报。
(五)基金份额在集中申购期的申购价格和申购费用
基金份额在集中申购期的申购价格为每份人民币1.000元。申购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延革
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金鼎证券投资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
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0]14 号《关于
中国建设银行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的精神,由“建业基金”、“沈
阳公众基金”、“陕建基金”三只基金经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基金。
金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0年3月16日正式接管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规模为232,748,084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5月31日至2002
年5月30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
监基字[2000]51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0]59号文批准,金鼎证券
投资基金于2000年8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金鼎证券投资基金于2000
年10月19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
长5年(至2007年5月31日)。
2007年3月9日,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金鼎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金鼎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并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3月27日证监基
金字[2007]88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起,原《金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不定期,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二) 建业基金、沈阳公众基金和陕建基金等三只基金
建业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证管办)[1992]36 号文及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
分行沪银金管[93]5389 号文批准设立,由建设银行原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单独发
起并管理的存续期为十年的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于1993 年9 月
10 日起向上海市普教系统的教职员工定向发行,于1993 年12 月31 日全额募足
并开始运作。经中国人民银行复[1996]330 号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
非银管[1996]11182 号文和上海市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6]字第107 号文审核同意,
建业基金于1996 年11 月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建业基金基金规模
为一亿基金单位。
沈阳公众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1992]109号文批准设立,
由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发行并管理的存续期不定的封
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于1992 年5 月31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并投
入运作。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银金字[1992]267 号文审核同意,沈阳公众基金于1992
年10 月28 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上市。由于经济形势发展需要沈阳证券交
易中心于1994 年3 月7 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沈阳公众基金成为在上交所
挂牌交易的基金。沈阳公众基金基金规模为5950 万基金单位。
陕建基金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陕银复[1992]150 号文批准设立,由
原建设银行陕西省信托投资公司(现建设银行西安市东大街支行)发起,陕西建
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存续期不定的封闭式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
金于1993 年9 月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并投入运作。经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审核同意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大证交字[1993]第10 号文,陕建基金于1994 年1 月
28 日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陕建基金基金规模为5000 万基金单位。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金鼎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
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
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以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
为9:30-11:30和13:00-15:00,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
售机构约定,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
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
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聘请合格的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上述公告或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上述公告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
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登记结算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一般可在T+ 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
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
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