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0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海富通中小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办理规则》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05年7月14日发布并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规则(试行)》
《实施细则》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5年7月2 7
日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操作指引》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2005年7月27日发布并施行的《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办理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操作指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海富通中小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会员单位 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
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包括可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
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场内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
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外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
构和场所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
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海富通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高成长潜力和良好基本面的中小盘股票,在严格控制
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计算公式为:
(1)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2、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
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
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
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
务办理规则(试行)》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其中对
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6、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
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
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者;场外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