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五、基金备案 ........................................................................................................................................ 14
六、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5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6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6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4
十二、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4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6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 62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 6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一、业务规则 ................................................................................................................................ 75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7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8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9
一、前言
(一)订立《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浦银安盛
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
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
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发售公告: 指《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定》: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浦银安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
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以
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5至20 个工作日的
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
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
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
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
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天: 自然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
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
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
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
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
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
电、系统故障、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浦银安盛幸福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一次)。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其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
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首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为期5至20个工作日的首个开放期,具体期间由基金
管理人在上一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当期收入和投资总
回报。
(五)投资理念
本基金利用定期开放、定期封闭的运作特性,秉承主动投资管理理念,在有
效流动性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组合、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
稳健增值。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认购费。具体费用安排请见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 类基金份
额。
(八)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九)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
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
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2、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时缴纳认购费用,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4、上述认购费用、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
业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
售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
得撤销。
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之规定。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
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基金合同,并根据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1、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扣除赎
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 人;
3、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90%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一年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的5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
明。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 年8 月10 日生效,以开放期为10个工
作日为例,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2012 年
8 月10日至2013年8 月9日,由于2013年8 月10日、2013 年8 月11日均为非工作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3 年8 月12 日至2013 年8 月23日的10个工作日;
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即2013 年8 月24日至
2014年8 月23日,以此类推。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人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详见销售机构公
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但具
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
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最迟于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的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