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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修订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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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4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3
十一、基金费用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3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3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0
十五、禁止行为 ........................................................................................................................... 4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2
十七、违约责任 ........................................................................................................................... 44
十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 4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8
二十、其他事项 ........................................................................................................................... 49
二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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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60号8层(名义楼层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年7月20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
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
项专营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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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订立《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本
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
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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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权证、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对于明显违规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
行相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
结算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
执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
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30%—95%;权证资产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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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短期金融工具、债券等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70%,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对权证等投资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投资
比例上限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组合并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9)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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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11)、12)条以外,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
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
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
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调整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且不必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明知超过前述标准且继续进行相关投融资交易的,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
关结算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
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融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托管人执
行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2)监督的标准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承销证券;
2)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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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
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
清算、交割的理由。对于无法取消的投资交易,由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基金
托管人办理清算、交割后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进行结算的同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2)监督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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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确凿证据表明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
易对手名单中有不可信对手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从可信对手名单中剔除。
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
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
(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
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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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
基金管理人索赔。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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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
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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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
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
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
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
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
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全额划入销售机构
在注册登记机构处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中,注册登记机构再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基金开
立的认购专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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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时,在认购截止日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认购之
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认购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投资者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
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
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
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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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
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
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
清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七)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
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
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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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
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
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
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
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
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