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4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1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2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8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1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6
十、 信息披露 28
十一、基金费用 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3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4
十五、禁止行为 3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8
十七、违约责任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4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3幢31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
邮政编码:200020
法定代表人:姜明生
成立时间:2007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7]207号
注册资本: 2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
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电话: 021-23212888
传真: 021-23212800
联系人: 张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
邮政编码:100027
法定代表人:孔丹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佰玖拾亿叁仟叁百叁拾万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联系人:方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
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
内容与格式〉》、《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8)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产品,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股票;
b.可转换债券;
c.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d.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f.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a.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b.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e.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f.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5%;
g.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h.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j.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k.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l.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m.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n.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
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
o.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b)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p.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i、j、k、l和p项外,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本基金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收到变更后的名单。如果基金托管人在
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
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1个工作日内回函对名单进行确认。基金
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名单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
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回函确
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在履行了
前述监督义务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
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
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如指令未生效,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严格履行了监督职责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不因执行
该指令而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约定及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外,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注册登记机构开设的基金备付金
账户。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从为本基金开立的备付金账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
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
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本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等业务品种,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
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共同全程办理。
2、投资银行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开立的存款账户名
称和预留印鉴与基金托管专户一致。
(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
第三方机构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非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
(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
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
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帐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