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 9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六、基金备案 ....................................................... 11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5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35
十三、基金的投资 ................................................... 36
十四、基金的财产 ................................................... 44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45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2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5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9
二十一、违约责任 ................................................... 61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6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6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3
二十五、其他事项 ................................................... 8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其制定机构所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暂行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8月16日颁布、同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颁布机构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7.会员单位: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
2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外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中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场内认购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
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2.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0.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内
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该证券账户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分别
设置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每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不同类别的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费用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5.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益
56.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6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
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
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浦银安盛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稳定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单个账户中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等的不同,对投资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
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
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
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发售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公开发售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发售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基金份额的行为(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本金悉数折为份额,利息折份额部分以舍尾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认购本金悉数折为份额,利息折
份额部分以舍尾方式保留到整数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
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场内申购与赎回场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外申购与赎回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9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场内申购、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场内业务有关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2日(包括
该日)内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各销售机构于T+7日内划往赎回投资人
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
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见《招募
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0%。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当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同时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
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