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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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5 月 12 日《关于核准银河蓝
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32 号)的核准,
进行募集,并于 2015 年 7 月 17 日公告更名为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
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7 月 1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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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 ........................................................................................................................... 3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53
七、基金合同生效 .................................................................................................................... 5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53
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64
十、基金的投资 ......................................................................................................................... 64
十一、基金财产 ......................................................................................................................... 7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86
十四、基金的费用 .................................................................................................................... 87
十五、基金税收 ......................................................................................................................... 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十八、风险揭示 ......................................................................................................................... 9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2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2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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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其他有关规定及《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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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蓝筹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10、《基金法》: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 年 8 月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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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
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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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4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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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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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568 号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日期:2002 年 6 月 14 日
注册资本:2.0 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38568888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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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罗琼
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 MBA。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 年至 2008 年在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
主任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 年 6 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
公司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
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 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
理。
董事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 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
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 年 4 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 年 10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 13 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
资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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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总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 年 3 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
首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
门经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陆地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7 年 2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中国银河
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机构部副经理、中国银河证券北京安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中
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董事长秘书,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 年 2 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
资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 年 6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
第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部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
长等职。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
经济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
村证券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
中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
中国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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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金融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李笑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师。2014 年 4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
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再保、国开行董事。
监事长李立生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建设部标准定额研
究所助理研究员,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研究发展部副经理,中国银
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综合研究部副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成员,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金
融工程部总监、产品规划部总监、督察长等职。
监事周宇女士,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2018 年 8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历任河北财达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部职员,北京华证普惠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XBRL 应用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
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业务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
责任公司党委(纪检监察)办公室高级经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
任公司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中心(统计分析中心)高级经理,中国证券
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评价部高级经理,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
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党支部组织委员、
纪检委员。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 年 11 月被选举为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
证券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总经理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
委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公司 CICC 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
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 年 4 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 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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谊路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哈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
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
间任北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
执行总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副总经理王庆仁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二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营投
资公司执行总经理,上海金融学院(现上海立信金融会计学院)国际金融研究
院副研究员,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东海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
司 ED、CEO、CIO,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 ED、CEO 等。2020 年 4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
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资格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
等工作。2007 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
综合管理部总监。
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硕士研究生,19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在中国华
融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2 年 6 月加入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袁曦女士,硕士研究生学历,15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交通银行上海
浦东分行,2007 年 12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研究金融、汽车和
休闲服装行业,历任研究员、资深研究员,现担任基金经理。2015 年 12 月起
担任银河蓝筹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担任银河
智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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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徐小勇先生:2010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王海华
先生: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7 月;袁曦女士:2015 年 12 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副总经理王庆仁先生,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
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先生,研究部负责人神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副总经理钱睿南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
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