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基金代码519675,I类份额基金代码519648,简称“本基金”或“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632号)注册,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4年7月31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8月6日生效。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8月8日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符合进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条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进入第二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为二年,自2016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根据《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在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转型为非保本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基金在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时,未能符合《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存续条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及相关法规要求将转型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转型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调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保留并适用《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变更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的约定,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自2018年8月22日起,修订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时登载于本公司网站。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附件: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版本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后版本 修改理由
内容 内容
基金名称 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转型后产品名称修改,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名称的相同修改不再赘述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修订签署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删除原保本基金的表述
投资人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
第一部分 前言 三、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三、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其转型后的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转型后产品情况,并删除原合同中关于保本基金的内容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转型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为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提供保本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根据转型后基金情况修订,并删除转型后不适用的释义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4、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2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二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6、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保本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49、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7、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二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的各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周期起始之日起至二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周期即为当期保本周期
38、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9、保证合同: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签署的《银河润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第二个保本周期)》
40、持有到期: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基金份额的行为
41、保本金额:指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以及发生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情形时,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过渡期申购保本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即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金额
4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可赎回金额
43、保本: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保本周期的到期处理规则详见本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内容
44、保证:担保人依据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本基金某保本周期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就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45、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保本周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4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若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河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48、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或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50、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业务需要,将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区间设为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51、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行为,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确认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按照基金合同其他约定未获得可享受保本条款确认的基金份额除外)并适用下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52、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53、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周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4、保本赔付差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I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保本赔付差额
6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则不包括过渡期申购
74、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根据转型后基金基本情况修订,并删除转型后不适用的条款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优化的CPPI策略),并引入保证人,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 六、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含认购费)拟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本基金认购费率具体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1、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