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5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销售 ..........................................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融资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一)、 订立《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交银
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交银
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二)、 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
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
相应的义务。
(三)、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四)、本基金可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
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与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境外基础证券的
发行人及境内外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风险。具体风险
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
证。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
来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
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上海证交所《业务规则》 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
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
行)》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
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
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
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
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
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
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
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
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
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
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
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
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交银施罗德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的基本理念,充分发挥专业研究与投资管理能力,自上
而下配置资产,自下而上精选证券,有效控制风险,分享中国经济与资本市场高
速成长的成果,谋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规模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
民币。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规模。
四、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1、 发售渠道: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
发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
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场
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2、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3、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时,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四舍五入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场内认购时,认购金额的有
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计算折回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募集资金帐户。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在募
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投资者。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终止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办理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介上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
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
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
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
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
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
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7、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
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计算折回
金额时,因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募集资金帐户。
8、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
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财产。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购申请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手续费率)
手续费=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手续费)/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申请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申请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