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3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3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36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日期:2005年8月4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
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
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本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证券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建仓
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备选股票池名单,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变更后的备选股票池名单。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
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本
基金持有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本基金持有的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40%;
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
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7项第二款、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
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
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
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应拒
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后应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上述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回函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
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确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
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指
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
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标的、价格、金额错误,指令交易方向、
交易对手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及其他错误情况。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澄清或改
正后执行。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指令的内容合规性
进行检查,如果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而未能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
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
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
鉴和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
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
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收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
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2、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