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2017]13号公告,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 ),本公司于2017年9月7日起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
投资品种估值日无报价且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影响超过0.25%以
上的,其公允价值按照“指数收益法”估值确定。
2017年9月7日,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兆新股份”(股票代码:002256)、“大
连电瓷”(股票代码:002606)继续停牌,本公司依据指导意见等法规规定,经与托管人协
商一致, 决定于2017年9月7日起对本公司旗下基金所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上述股票采
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
本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复牌后,若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参考各项相关影响
因素并与托管人协商,认为该证券交易当日的收盘价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本公司将
采用收盘价对其进行估值,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本公司旗下基金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 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