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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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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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3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5
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6
四、 基金资产保管 ...........................................................................................8
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1
六、 交易安排 .................................................................................................13
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6
八、 基金收益分配 .........................................................................................18
九、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9
十、 信息披露 .................................................................................................20
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2
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23
十三、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服务 ..................................................................24
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5
十五、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7
十六、 禁止行为 ..........................................................................................29
十七、 违约责任 ..........................................................................................30
十八、 争议的处理 ......................................................................................33
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34
二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35
二十一、 其他事项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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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成善栋
成立时间:2003年5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注册资本:1.65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托管资格的批准文号: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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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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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长信利息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托管协议”)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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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的比例、投资范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是否符合《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核查、定期审核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情况,对基金潜在的风险控制隐患提出意见和建议。
2、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内容
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准确的收妥申购资金和支付赎回资金、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支付基金代销人(如有)和注册登记人的手续费、是否对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及基金投资收益率进行及时的审查和复核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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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其它违法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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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善保管本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必须将本基金资产与托管人自身的资产及其受托的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授权,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基金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并将催收情况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运作情况严格保密(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除外)。
(二)基金合同生效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收集和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应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申购赎回清算专户,用于基金登记结算。如果代销机构没有参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则基金托管人负责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达基金账户,对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立即通知注册登记人,核实资金划拨情况;对于赎回资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注册登记人清算数据后及时进行支付,并确保资金足额到账。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自己的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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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基金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均不得以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要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银行预留的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的收支。本基金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须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5、基金托管人每日应根据基金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基金现金流量表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本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4、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之日之后允许本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原则上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实物证券也可以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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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八)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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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权限及名单
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以回函确认后生效。基金管理人发出投资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收到投资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向基金管理人做出确认。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事项视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完成证券交易所的成交事项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1、投资指令发送: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当采用人工加密传真、加密电脑传输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使用录音电话,并随后补办书面指令。
2、投资指令的确认: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的托管部,基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指定专人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加以验证后,若不违反有关规定,应交专门人员立即执行,不得延误;若投资指令违反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每周应根据有关凭证、票据编制清单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四)有权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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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在没有接到变更通知前,基金托管人一律执行原被授权人的指令。
(五)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负赔偿责任外,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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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交易安排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1、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选择,基金托管人审核、被选作证券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应符合以下的标准:
(1)依法成立,取得证券经营营业执照;
(2)实力雄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3)经营行为规范,近一年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重大处罚;
(4)管理科学,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5)设备先进,服务质量优良;
(6)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和从事研究的人员,能为本基金提供及时全面、良好的信息咨询服务;
(7)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该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8)清算便捷,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安全的资讯条件,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经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通知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租用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应该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基金投资于证券后的清算与交割及账户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资金划拨
基金托管人依据注册登记人发送的清算数据,及时、主动地对申购和赎回资金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资金清算交收,基金管理人不再发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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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若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需在《基金合同》规定交收时间的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通知说明,基金托管人据此对该笔特殊资金不作交收处理,等待基金管理人的解冻通知。
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款指令,托管人应对其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核无误后按指令要求的划款时间,及时划出资金;如有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与教授
a、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执行后,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托管人具有主动跟踪交易所以外资金交收流程的全过程和保证资金及时到账的责任。
b、如果因为托管人在清算上的失误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和申购、赎回的错误,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全部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可使汇兑、汇票、支票、本票和现金(限基金基本存款账户使用)。
3、资金和证券账户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的实际情况,独立编制交易日结单、日结表和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基金账户的核对
基金账户包括基金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对账表以及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月计表等会计资料。资金账户每日对账一次,按周核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户的核对
证券账户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及数量与金额。证券交易账户每个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户每月末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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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
(三)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和付款安排
托管银行依据注册登记人发送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增减变动的清算数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记录,作为开放式基金登记注册中心资金结算的对手负责完成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开放式基金现金流量表,以核对因基金申购、赎回、证券买卖、收入费用收付等事项产生的资金变动,开放式基金现金流量表格式双方商定。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份额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点或代理销售机构的有关营业网点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交易成功后,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办理过户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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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和投资收益率的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基金投资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价值。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结果精度为0.0001,第五位采用截位的方式。
基金投资收益率为公告日最近7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Ri为最近第i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单位净值、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和以最近七日收益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当基金持有的某项资产以现有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并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进行估值。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估值表)通过加密传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逐项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户的核对同时进行。
因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承担责任;各自承担责任的具体比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确定。
基金托管人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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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规定。
3、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指定经办本基金财务的会计人员按照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并记账,每月编制业务明细表并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记账。
(3)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目相符。
(4)基金证券账目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实物证券账目,每月月末托管行进行账实核对。
4、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金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基金净值变动表、证券投资明细表、基金估值表以及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月分别编制,需要对外公布的报表,应在相互核对一致的基础上,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发布。
(2)报表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印章,各留存一份。
(3)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月度报表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中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30日内完成;年度报表为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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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净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比例向基金持有人进行分配。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基金净收益是指基金收益减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因买卖证券差价关系,本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方式获取现金红利收益。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即当日收益分配比例为100%。如当日收益为正,则相应增加基金份额;如当日收益为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并相应减少基金份额,保持基金份额净值为1元人民币。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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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
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托管人向注册登记机构取得,包括初次募集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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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1、除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和基金持有人大会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对所披露的信息需经双方复核,授权人签字生效。
2、程序:基金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说明书、及其他需要公告的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基金托管人复核后联名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的需要披露的事项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公告,基金年报须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相互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但披露时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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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时间。
3、信息文本的存放: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应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并且保证内容完全一致。基金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询,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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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15年以上。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托管人应保管有关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一方有责任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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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托管人报告
(一)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为基金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告中要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内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资产保管和监督基金管理人动作基金的情况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措施。
(二)基金业绩报告
基金业绩报告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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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服务
基金托管人应充分利用托管银行的优势,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研究服务,包括提供内部研究机构相关的宏观、行业、市场研究报告,对基金业绩进行分析、对基金经营提出建议等。包括接受管理人委托,参加相关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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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管理人需要更换的情况。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基金托管人需要更换的情况。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代表30%以上(含30%)权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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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5.交接: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和净值;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保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时,新任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分别与原基金管理和托管人进行交接,同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长信”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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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一)基金管理人的报酬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是基金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G%年费率计提。
表1:管理费率表
基金名称
管理费率(G%)
长信利息收益基金
0.33%
计算方法如下:
H=E×G%*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G%为年管理费率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T%年费率计提。
表2:托管费率表
基金名称
托管费率(T%)
长信利息收益基金
0.10%
托管费计算方法为:
H=E×T%*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T%为年托管费率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人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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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发现错误的,双方及时更正;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基金管理人报酬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关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可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的报酬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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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禁止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的行为;
(二)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五)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应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除规定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八)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采取任何措施阻碍注册登记人、代销人正常业务的开展;
(九)《暂行办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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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都不能完成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本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损失。
(三)因本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由违约一方或违约双方赔偿基金的损失,另一方有义务代表基金对违约方进行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如当事人一方明知对方的违约行为而不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履行监督、补救职责的一方对损失的扩大部分负有对基金的连带赔偿责任。
(五)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违约方应赔偿和补偿守约方由此发生的所有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七)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条款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由于如下行为造成的损失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如下
1、由于下达违法、违规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托管人未发现其中问题并执行该指令,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尽监督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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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指令下达人员在授权通知载明的权限范围内下达的投资指令所导致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并没有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包括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变更授权权限后未能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明知或应当知道投资指令下达人员所下达的指令未获得授权或超越权限,则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3、基金托管人拒绝执行或延误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资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包括委托他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未能将其收取的基金份额认购款项全额,及时汇至指定的临时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6、基金管理人制定错误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则不承担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经复核同意该分配方案,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7、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人应收取的管理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8、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应收取的托管费数额计算错误,由此产生的责任应按下面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不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而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9、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上述导致损失的净值数据未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复核一致,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经基金托管人复核一致的基金净值数据在公布后被证明是错误的,且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则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的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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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10、更换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时,对办理交接手续,核查资产时发现的差异或错误,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责任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查明原因。因原任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过失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因原任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的退任而免除。
以上责任划分仅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并不影响承担责任一方向其他责任方追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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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争议的处理
(一)发生纠纷时,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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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托管协议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终止之日。
(二)本托管协议一式六份,托管协议双方各持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一份,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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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一)本托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本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但修改后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托管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基金持有人。
(二)发生以下情形,托管协议将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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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其他事项
本托管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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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签字页仅供签署基金托管协议使用,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