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理财债券型基金整改的要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旗下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涉及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升降级业务、信息披露等内容,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开展。修订后的《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已于2020年8月31日公告,于2020年12月31日起生效。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自2020年12月31日起,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不再采用摊余成本法,而是按照修订后《基金合同》的估值方法计量资产净值。
2、自2020年12月31日起,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限制新增“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要求进行投资组合的调整。
3、自2020年12月31日起,本基金取消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A达到或者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4、自2020年12月31日起,本基金取消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而是按照修订后《基金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方式执行。投资人持有(包含曾经持有过)原基金份额的,转型成新基金后其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红利再投资;投资人申购转型后新基金的,其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红利。投资人需要变更分红方式的,请在基金转型后进行变更。
5、本基金根据《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调整信息披露相关条款。
6、其他修改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调整内容修订了《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7、投资者欲了解有关详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将与普通债券型基金一致,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敬请投资者充分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目标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投资限制、申购和赎回价格、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升降级业务、信息披露等方面变化,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及投资目标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建信周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部分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
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4、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
份额的日收益
55、七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释义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
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
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二)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
请赎回该份基金份额。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
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
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
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
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
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
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
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其中,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
限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二)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申请赎回该份基金份额。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 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
次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申请赎回基 金份额
的,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办理赎回。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因
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
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净值信息。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
调整之日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人民币 1.00 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只
办理赎回提交当日为运作期到期日的对应的到期份额的赎
回。 若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超出到期份额,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对超出到期份额的部分可确认为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
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
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依据有关规定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
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银
行协议存款,剩余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剩余期限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债 券(不含 可转换 债
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7 天。
四、投资限制
…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除上述第(1)、第(11)、第(12)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 金融工
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和银行协议存款,剩余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剩余期限 397 天 以内(含
397 天)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任何一个交易日,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不
得超过 127 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
购款等。
四、投资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
除上述第(2)、第(3)、第(12)、第(13)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
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
示, 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
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
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
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
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值
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四、估值程序
1、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
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
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
者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估值结果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
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
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
外情况外, 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
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 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
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 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
同特征因素的影响。 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
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
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
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
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
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
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
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
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
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估值。 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
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 未上市期间市场利
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
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
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
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
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
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八、估值结果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
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
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
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
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
划出,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
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自
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
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
付,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自
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
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 公式如
下: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数据自动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经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分
别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到期日集中支
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当日净
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
投资者记负收益;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
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
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
到期日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
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
额。投资者可通过在基金份额运作期到期日赎回基金份额获
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 对于持有超过一个运作
期、 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提出赎回申请的基金份额而言,除
获得当期运作期的基金未支付收益外,投资者还可以获得自
申购确认日(认购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上一运作期
到期日的基金收益;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
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
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
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
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
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到期日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不再另行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
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
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
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
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
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
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
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
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
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方
法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
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如不
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六)临时报告
15、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
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
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
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
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21、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予以公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全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全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全文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全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全文
基金份额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