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2008年3月21日证监基金字【2008】40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年7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基金托管人部分内容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法规
要求,本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7月7日对招募说明书“三、基金管理人”中“(二)
主要人员情况”的“(1)董事会成员”、“(2)监事会成员”、“(3)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4)本基金基金经理”的内容进行了更
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为2019年6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九、基金的投资..................................................... 58
十、基金的业绩..................................................... 76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79
十二、基金的财产................................................... 80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81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7
十五、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十八、风险揭示..................................................... 98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5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汇丰晋信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登记结算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权证及
其相关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或其相关金
融工具)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33.非股票类资产:指本基金投资于除股票类资产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投
资的基金资产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
的企业债、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等。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年11月16日
电话:021-20376868
联系人:周慧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信托”)持有51%的股
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
国)有限公司)持有49%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山西省
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山西光信实业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山西信托副董事长,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正职待遇)、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专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正职待遇)。
郭晋普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投
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山西信托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
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柴宏杰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长治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办公室
主任,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大同分行行长,山西省国信投
资(集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董事长,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山西
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山西省国有资本
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本运营部负责人。
李选进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
部经理、业务拓展总监,汇丰投资管理(香港)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
业主管,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
管理(巴西)行政总裁、汇丰环球投资管理(拉丁美洲)首席投资官、行政总裁。
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汇
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
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总经理助
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副所长,国家发改
委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研究员。
梅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芝加哥大
学访问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现任长江商学
院校友事务副院长,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
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交通银行副
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常
务副总经理,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山西金
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现任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廖宜建,监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日本兴业银行(现为瑞穗国际),1997
年加入汇丰负责大中华区及新加坡的本地外汇、利率及债券市场业务,后先后担
任汇丰中国地区司库、汇丰中国环球银行及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中国)有
限公司副行长。现任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兼行政总裁。
曹菁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永乐中国培
训部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监事,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
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现任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总经理,硕士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英国)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特别项目部总监、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
总监、总经理助理。
王立荣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证
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创新业务部总监;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首席信息官,硕士学历。曾任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总监;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张毅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历。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
展经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古韵女士,督察长,硕士学历。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
部副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监察稽核部总监、董事
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严瑾女士,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日月明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项目经理、富邦
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2008年9月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投资经理、QFII投资咨询副总监、
QFII投资咨询总监,现任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丰晋信大盘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蔡立辉先生,于2008年7月23日至2010年12月4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冯烜先生,于2010年12月5日至2011年3月19日期
间,曾管理本基金。刘辉先生,于2011年3月10日至2013年12月21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郑屹先生,于2013年12月21日至2016年8月20日期间,曾
管理本基金。是星涛先生,于2016年8月20日至2018年6月2日期间,曾管
理本基金。刘淑生先生,于2018年6月2日至2020年7月4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栋,总经理;郑宇尘,投资总监;范坤祥,研究总监;李媛媛,现任投资
部固定收益总监兼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结算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