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0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4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5
十一、基金费用...............................................................................................................................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9
十五、禁止行为............................................................................................................................... 32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3
十七、违约责任............................................................................................................................... 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6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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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汇丰银行大楼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汇丰银行大楼17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时间: 2005年11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登记、管理和销售经证监会批准的基金,并处理
基金单位的销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管理经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种类的资产与投资组合;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 号文和中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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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562.59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特别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汇
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
立。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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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
相关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
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以上范围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
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
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20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
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不受该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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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6) 基金的投资组合中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5%;
(8)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 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
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可投资于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商业银行次级债,但该次级债
的剩余期限应当在397天内,且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4) 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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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16) 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
度末净资产的10%;
(19) 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20)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
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
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22)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
他比例限制。
3、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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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 以下的债
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
率调整期的除外;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
券;
6)流通受限证券;
7)权证;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
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1)、(7)、(12)、(17)、(20)、
(2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
定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有超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的基金投融资比例限制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
内纠正。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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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
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
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以上投资禁止行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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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
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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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七)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并通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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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
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
额每万份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如遇到问题是否及时反馈,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
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
管账户。
(3)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4)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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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
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
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
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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