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年9月)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1】1597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已于2012年3月21
日正式成立。
根据2014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各相
关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协商相关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2015年8月8日起“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诺德周期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因上述变更基金
名称及基金类别事宜,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
进行了相应修改。此次变更基金名称并修订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无重大实质影响,亦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的重大权利义务变化,依据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前述修改变更事
项,本基金管理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手续
及各项信息披露工作。详见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8日披露的《关
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股票型基金变更基金类别并修订基金合同的公
告》。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
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提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
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
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2020年9月18日,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至
2020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基金的募集 ....................................................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九、基金的转换 .................................................... 64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65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 65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66
十三、基金的投资 .................................................. 66
十四、基金的业绩 .................................................. 79
十五、基金的财产 .................................................. 8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8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二十一、风险揭示 .................................................. 9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0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6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0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八、备查文件 ................................................. 134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诺德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诺德周期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反洗钱法》 指2006年10月31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
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
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
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信息披露办法》: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流动性风险规定》: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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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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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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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
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已实现的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节约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
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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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成立日期:2006年 6 月 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88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孟晓君
联系电话:021-68985199
股权结构: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51%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49%
管理基金:
诺德价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德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成长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德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优选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周期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货币市场基金、诺德成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德新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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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天富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核心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新生活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德策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中证研发创新100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大类精选配置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诺德汇盈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德安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德量化优选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诺德安瑞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
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
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
总监、副总经理。
薛嘉麟先生,董事,华中理工大学工学学士,北京邮电大学工学硕士。现任
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曾任朗讯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贝尔实验室高级研
究员,中关村科技软件有限公司咨询服务总监、副总裁、总裁,北京通软联合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中国通关网首席运营官,启迪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
经理,启迪金控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副
总裁。
唐宁先生,董事,美国The University of the South经济学学士。现任宜信惠
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华创资本(CGC)董事长,宜
信(香港)控股董事长,富安易达(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喆颢资产
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美国DLJ投资银行部(DLJ Investment B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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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分析师,亚信(Asia Info)战略投资部总监。
侯琳女士,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尚筱女士,董事,河海大学经济学学士、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宜信
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曾任上海博而思企业咨询服务
有限公司咨询顾问、上海安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陈达飞先生,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士,University of Minnesota Law
School 硕士。现任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岚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法国巴黎商学院(Paris School of
Business)及美国华盛顿大学(University of Washington)访问学者。现任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曾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创始合伙人等职务。
许亮先生,独立董事,清华大学文学和经济学双学士,哈佛商学院MBA。
现任合一资本创始合伙人、董事长,新财知社董事长,曾任北京清华永新信息工
程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裁,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高级财务分析师、战略项目经
理,鼎晖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助理副总裁,北京永新视博数字电视技术有限公司执
行副总裁、首席财务官,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集团副总裁、光影
工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大伟先生,监事,西安交通大学学士,国防科技大学硕士,清华大学硕士。
现任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曾任北京军区自动化站主任,
北京市天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助理,宜信汇才商务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渠
道总监。
薛雯女士,监事,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
现任清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总监,曾任启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资产运营
中心投资经理、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正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冯奕先生,监事,北京广播学院(现更名为:中国传媒大学)学士,清华大
学经管学院硕士。现任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清华兴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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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培训部经理、赛尔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培训部总监、诺德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共事务总监。
刘静女士,监事,清华大学本科毕业,现任职于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曾任职于清华校友总会、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潘福祥先生,董事长。清华大学学士、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学博士。
历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助理、安徽省国投上海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和清华
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
授,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
罗凯先生,董事,总经理,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江苏省交通产
业集团投资发展处。2007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华北区
渠道经理、华北区总监、市场总监助理、市场副总监兼专户理财部负责人、市场
总监、副总经理。
陈培阳先生,督察长,清华大学法学学士,国立首尔大学国际通商硕士。历
任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合规专员,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主
管、监察稽核部负责人、市场总监助理、FOHF 事业部副总监,利得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法律事务副总监,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严亚锋先生,首席信息官,南京大学学士。曾任杭州金宏智软件有限公司软
件工程师、杭州新利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上海华腾系统软件有限公司
项目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11年7月加入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信
息技术项目经理、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罗世锋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2008年6月起一直任职于诺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研究部从事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历任研究员、基金经
理助理和基金经理职务,现任研究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罗世锋先生自2015
年6月20日至今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1月25日至今担任诺德价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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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任基金经理
胡志伟先生,自2012年3月21日至2014年4月1日担任诺德周期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国光先生,自2012年4月24日至2015年6月20日担任诺德周期策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罗凯先生、总经理助理郝旭东先生、投资总监朱红先生、研究总
监罗世锋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赵滔滔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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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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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