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对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本公司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改内容请参见附件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本次修订对是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备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施行。
二、重要提示
1、本次修改遵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2、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3、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进行调整,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仍按照原定的赎回费率标准收取。
上述基金赎回费率的调整亦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生效。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上变化和影响,并仔细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审慎进行投资决策。
4、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cfund.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588、021-50509666)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附件2:《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附件1:《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增加《流动性风险规定》的释义:
《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增加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释义: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天以内(不含7天) 1.50%
一年以内(含一年) 0.5% 7天到一年(含一年) 0.5%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5% 一年到两年(含两年) 0.25%
超过2年 0% 超过2年 0%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手续费后,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的25%。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手续费后,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不低于赎回费的2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5%。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款项: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五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增加以下条款: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2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前述比例。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王炯
第八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2
联系人:郑鹏
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95577
注册资本:10,685,572,211元人民币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5%,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
(七)投资限制
(6)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7)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投资限制
(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1)除上述第(5)、(8)、(9)项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并使之比例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增加以下条款: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9临时报告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8、基金定期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9、临时报告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附件2:《东吴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条款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 法定代表人:王炯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翟鸿祥
电话:(010)85238422
联系人:郑鹏
注册资本:4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95577
注册资本:10,685,572,211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的配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占基金资产的0-35%,权证的配置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百分之十;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项之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8、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