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
将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
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7 月
15 日 17:00 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了《关于
终止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
2020 年 7 月 16 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
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有效表决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 7,468,365.55 份,占权益登记日(2020 年 6
月 8 日)基金总份额 8,697,666.11 份的 85.87%,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468,365.55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
意,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0 份基金份额
表示反对,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0 份基金
份额表示弃权,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同
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达到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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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
过。
经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
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00
公证费 10,000.00
合计 40,000.00
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上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7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
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有关事项
的说明,本基金自2020年7月20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本
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
资、基金转换等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四、备查文件
1、《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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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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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证 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 8042 号
申请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279 号。
法定代表人:邓晖。
委托代理人:李凯,男,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处提出
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
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
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年六月五日在
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年六月八日、六月九日分别发布
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
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终止东吴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
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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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
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
奇和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时三
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 楼申请人的
办公场所对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
该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吴岿
的监督下,由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沈清韵、李
晓萍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七月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
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7,468,365.55 份,
占二○二○年六月八日权益登记日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总份额8,697,666.11份的85.87%,达到法定开会
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终止东吴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7,468,365.55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
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
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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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东吴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终止东吴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
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
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